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几点思考
亓国荣(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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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扩大了审计监督对象的范围,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都成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由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工作职责上融为一体、不可分割,近来,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之一。那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应如何组织管理?同步审计的内容和侧重点是什么?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双方的经济责任如何区分和界定?对审计成果如何运用?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思考。
    关键词:党政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同步审计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扩大了审计监督对象的范围,将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是党的经济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肩负着重大责任,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经济责任审计重中之重的审计对象。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从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双方的工作虽有分工、有侧重,但更多的是协调配合、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的关系。针对这种特殊性,近年来,各地审计机关积极探索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捆绑式”审计,试行了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主要做法是:坚持“统分结合、同步实施”的原则,所谓“统”,就是将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统一方案、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统一处理;所谓“分”,就是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区分各自的审计侧重点,针对领导干部在审计发现问题中各自所起的作用,合理界定和划分责任,分别进行审计评价。笔者认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符合我国国情和审计工作实际,具有现实必要性和较强可操作性,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并适时加以总结推广。现就相关问题浅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一、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组织管理
    1.科学制定同步审计计划,做到突出重点、应审尽审。
    审计计划的科学性是有效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是增强审计效果的关键。为此,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应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科学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一届任期五年的实际,组织部门应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根据领导干部的年龄、任职年限、群众反映情况等对审计对象排好序,每年选取五分之一左右的党政领导干部,一次性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委托建议,综合考虑党委政府意见及其他因素,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组合”中,只要有1人任职期间较长或即将退休,原则上对该“组合”提前安排,变离任审计为任中审计。这样,原则上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五年轮审一遍,既做到了突出重点、应审尽审,又增强了审计的实效性,有利于在领导干部离职之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做到“走的清楚、接得明白”,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2.加大异地交叉审计工作力度,有效发挥同步审计的作用。
    《规定》第6条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照此规定,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政府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对此,如按照通常理解,乡长书记由管辖该乡的县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县长书记由管辖该县的市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市长书记由管辖该市的省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省长书记由审计署负责审计。但是,由于审计主体(上一级政府审计机关)与审计对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级别相同,甚至审计主体的级别低于审计对象(如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党政主要领导已经高半级配置,一些地方党委书记甚至由上一级党委常委兼任),导致审计机关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够;同时,由于审计机关的领导与审计对象都受上一级党委领导,是同一级党委的“左膀右臂”,审计的独立性难以有效保证。实践证明,如简单地由直接管辖该地方的上一级政府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难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为此,建议依照审计法中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的规定,提高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领导的层次,按照“上两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上一级审计机关异地交叉实施”的方式,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即:乡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地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所辖各县级审计机关交叉实施;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所辖各地市审计机关交叉实施;地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各省级审计机关交叉实施。至于省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则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各特派办按照管辖范围异地交叉实施。此外,还应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通过联合进点、全程跟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威慑力,提升工作效果。
    3.有效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同步审计的工作效率。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存审计任务重与审计机关力量不足的矛盾,为此,必须加强资源整合力度,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笔者认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本身就是资源整合的一种有效方式;除此之外,经济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审计的人格化,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与政府预算执行等财政审计项目在资源整合方面大又可为,应将其纳入财政审计一体化范畴,加大资源整合工作力度。《规定》第15条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可见,在审计内容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预算执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等审计项目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完全可以进行资源整合,将有关项目一并组织安排,一并实施。
    二、明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主要内容和侧重点
    1.总体把握,确定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主要内容。
    顾名思义,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审计的内容应以领导干部有关经济活动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为限。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融为一体、密不可分,对双方进行同步审计,要以本地区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作为切入点。同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行使着管理经济社会的重要职权,履行着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责,为了更加全面地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不能仅仅局限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具体事项,而是要突出“三权一廉”,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和个人廉政情况作为主要审计内容,更加关注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通过重点检查中央和上级党委重要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有关地方重大管理和决策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科学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2.依据职责,区分对党政领导双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侧重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双方的工作职责毕竟有分工、有侧重,因此,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双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应依据其各自职责而有所侧重。如对地方党委书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以党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为主线,以经济决策权为重点,侧重于检查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央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检查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定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效果、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以经济政策执行权为重点,侧重于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制定的政策措施情况,检查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这样,审计重点中即关注了决策,又关注了执行,做到了衔接互补。
    三、做好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双方经济责任的区分和审计评价
    责任的界定和审计评价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关键结点。科学区分责任、客观作出评价既是对国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负责,也是对经济责任审计事业负责。《规定》已经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将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对领导干部个人及其所在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影响重大。这对审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应坚持“谁掌权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原则,依据前述审计内容的侧重点,合理区分、科学界定党政领导干部双方的经济责任。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以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进行审计评价。二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要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全面、客观地反映情况和问题。既要客观指出经济工作中存在的决策不当、管理不善、违反财经法规等问题,也要明确肯定经济增长、经济目标完成等成绩,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选拔、任用、奖惩干部提供客观依据。三是审评一致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应该审计什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到什么程度就评到什么程度。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要逐一明确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应负责任以及应负何种责任。既要防止对某些经济行为的评价缺位,又要防止超越权限的评价越位,坚持“以权定责,以责定评”,对经济责任以外的其他事项不作评价。
    四、重视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结果的运用
    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如果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负有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只有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对审计结果加以充分运用,奖罚分明,严肃问责,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才能保持其生命力。此外,在合理界定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并依法问责基础上,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还要逐级延伸,一查到底。要分层认定责任,加大纵向责任追究力度,板子不仅要打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身上,还要追究所有直接参与人员、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最大限度地提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成果。(亓国荣)

    参考文献:
    [1]曾亚波.高官审计:动真格尚需“杀手锏”[J]中国审计,2011(1).
    [2]山东:推进市县乡党政正职同步经济责任审计[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0-06-11.
    [3]于洪平,韩慧田.在规范中发展 在实践中深化――吉林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纪实[J]中国审计,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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