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申诉权的思考
唐发光 袁毅谦(湖南省洞口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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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中办、国办新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中办发[2010]32号),该规定赋予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不服的申诉权,其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为落实该规定,确保被审计领导干部依法行使申诉权,审计机关必须承担告知任务。但目前,对审计机关如何形式告知任务还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应当在报告中进行告知,也有人认为可以在报告送达时进行告知,笔者认为在送达审计报告时进行告知更为恰当:
    一、从申诉权的本身来看,没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进行告知。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申诉分两种:一是诉讼上的申诉,二是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第二种。申诉是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裁决之外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一般不必法律文书上进行告知。
    二、从审计报告的法律性质上来看,也没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进行告知。审计报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是一种证明性法律文书,具有监证、证明和保护的作用。与审计决定不同,它并不是行使审计执法权的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而且其格式与内容也有明确规定,是一种格式化的报告,如在报告中进行告知,将使其格式与内容显得不严谨。因此,没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进行告知。
    三、从审计报告产生的过程来看,也没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进行告知。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有一个严谨的过程,其中征求意见已经给予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一个申诉的机会。此外,由于审计报告主体的不确定性,如果在报告上只给予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申诉权,有可能对其他主体(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当影响。他们应当也有申诉的权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申诉权,以在送达审计报告时为宜,可以在送达回证上进行书面告知。(唐发光 袁毅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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