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无形资产摊销偷逃税款的审计技巧
董立强(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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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文件规定,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外购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但是,部分企业采取将资产费用化、缩短摊销期等手段,偷逃当年企业所得税。对此,笔者将最近企业税收审计中发现的此类问题及审计技巧在此总结交流。
    一是将外购软件产品直接计入研究开发费。2009年12月,某企业从某研究院购买信息综合监管系统的软件、技术文件和服务等项目产品,合同价款合计1014.85万元,其中:软件产品价款867.4万元,增值税147.45万元。财务处理时,该企业将147.45万元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将软件产品价款867.4万元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没有作为无形资产分年摊销,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215.04万元。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应特别关注外购软件产品企业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这种情况,就必须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分期摊销,否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将无形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计入成本费用。2009年5月,某企业支付1000万元购买SAP管理软件,进行ERP系统建设。当月,该企业又委托国内某咨询公司负责SAP管理软件的上线实施工作,支付咨询费1500万元。财务处理时,该企业将1000万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将1500万元咨询费计入管理费用,没有作为无形资产分年摊销,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350万元。对于像ERP这样大的软件工程项目,审计时应详细调查,明确该软件正式使用时间,使用之前发生的费用,无论以何种形式,都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三是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2009年1月,某企业支付1000万元购进某软件,同时发生软件实施费200万元。财务处理时,该企业将1200万元全部计入无形资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2年进行摊销,而未将不属于软件产品购买成本的200万元按照10年摊销,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20万元。对于此类问题,审计人员应调取税务部门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审核表及中介部门的鉴证报告,明确加速摊销的无形资产项目,再分别对每项无形资产进行审核,除了软件产品可以减按2年摊销外,其他支出都应按10年进行摊销。(董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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