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审计整改机制 确保审计监督实效
韩超(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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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整改,就是对审计查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采取相应措施,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纠正和改进,使审计查处的问题不再发生,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四大事项:一是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二是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三是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四是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审计整改工作是否有效进行,直接关系到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审计处理只是手段,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处的问题进行整改是审计监督的最终目的。如果审计报告所揭露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整改,那么审计监督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审计也就失去意义。审计难,整改更难。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在整改上往往“雷声大雨点小”没有下文,被审单位对落实审计处理意见推诿搪塞,那些一犯再犯的部门和单位不但很少责任追究,而且屡审屡犯。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缺乏跟踪督促力度,很多问题在整改期内未整改完,有的甚至不了了之。导致审计整改工作无法有效进行,审计监督实效大打折扣。
    从法律角度来看,审计整改越来越受重视,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规范和开展。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章“审计报告”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审计整改检查主要事项进行明文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从审计整改实施来看,被审计单位往往局限于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而轻视其他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在机制和体制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和措施,还没有建立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缺乏自身的强制措施,追究责任需要依靠纪检监察部门,造成检查督办乏力,审计整改工作未落到实处。这要求从中央到地方需进一步研究,结合实际工作筹谋划策,逐步建立完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确保审计监督取得实效。青岛地区认真贯彻和落实审计署相关政策,不断探索和践行审计整改工作,初步形成了一套可行性较强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一、从审计主体方面来看,一是跟踪,建立整改核查机制。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提请协助执行函送达司法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整改和移送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以前审计过的单位再审时,应将上次审计整改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并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二是督查,建立整改督查机制。审计机关应及时督促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审计整改。督促整改措施不到位和屡查屡犯的单位彻底整改和纠正。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是报告,建立整改报告机制。审计机关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对编发审计信息、审计报告、专报等审计机关要认真对待,及时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四是公开,建立整改结果公告机制。审计机关应加大审计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要逐步做到对所有审计项目的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既公开审计发现的问题,也公开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情况,以公开促进整改效果。2011年1月18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0年经济责任审计取得了重大进展,与此同时,还建立了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告制度,今后审计整改情况都要分项或按照年度形成专题报告,报国务院后向社会公开进行公告。由此审计公开和社会民主监督的进程推进了一大步。
    二、从审计客体方面来看,一是重视,建立分级负责机制。被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视并负责整改本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对审计机关发现的应整改而未整改的问题,应报告市政府,由职能部门根据市政府要求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整改落实;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督促整改责任。二是报告,建立审计整改报告机制。被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阅看审计报告并签批意见,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整改事项,要认真组织研究整改措施,及时布置、指导和督办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部门和单位要按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三、从政府方面来看,一是高度重视,建立审计整改问责机制。政府要加大对各部门和单位审计整改情况的督办力度,对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和落实情况,要及时会同审计机关进行专项督查,必要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及时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对屡禁不止、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二是激励问效,建立审计整改考核机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地方目标绩效考核范畴,并加强长效管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列入目标绩效考核重大问题予以扣分。对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项目整改核查工作,由政府根据主要审计事项指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审计要求全面整改,并及时将核查的有关整改情况上报政府。三是整合力量,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资、国土、规划、工商、价格、监察和公安等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明确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需要其他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或协助执行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审计移送事项,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审计工作的力度和进程也不均衡,审计整改工作需要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着眼长远,结合地区实际,形成长效机制,通过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来确保审计监督实效,从而规范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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