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审计监督的“诊”与“疗”
邓存海 高宝忠(甘肃省金塔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4日】
字号:【大】 【中】 【小】
    试把审计监督工作与医疗工作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当密切的联系,有着很多的可比借鉴之处。在医疗工作中,医疗工作者依靠各种诊查手段对病人进行诊断检查,以确定病人的具体疾病和发病部位,继而对病人的症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发病的原因,然后进行对症治疗,直到将病人康复痊愈。整个医疗过程其实包含两个步骤,一个是“诊”,一个是“疗”,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目标;前者完全是过程性的,而后者既包括过程,也包括结果。
    在审计监督中,实际上也有这么一个包括“诊”和“疗”两个阶段的过程。“诊”,即是审计人员依靠各种检查手段,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进行检查,以发现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管理及收支方面存在的问题,再通过询问和分析确定审计对象出现这些问题的具体原因和问题的性质,然后对照现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疗”,即是审计部门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使其整改到位。当然,整改措施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通过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形成的打击威慑,也可以是通过对管理失误进行处理教育、培训服务的以审促管措施。如果说审计监督的“诊”,是查出问题的过程,那么“疗”,就是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过程。然而,就当前审计工作的现状来看,却普遍存在着重“诊”不重“疗”的情况,现首先就这个现状进行分析。
    对当前审计监督重“诊”不重“疗”普遍现状的分析
    当前审计监督重“诊”不重“疗”现状的普遍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上面重下面轻。审计监督是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从各级部门在维护财经秩序的表现来看,往往是上级部门姿态超脱,重视审计在经济中的宏观管理职能,也因此而更加重视财经秩序环境的整治,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方位地整改,时时出现“审计风暴”,也即是“疗”。而下级部门由于其本身地位及多种环境因素影响决定,更为“务实 ”,就“查”论“查”,除了对违规违纪实施打击威慑外,一般较少有其他解决最终问题、达到最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整改目标——“疗”方面的作用,因而形成基层审计机关重“诊”不重“疗”的普遍性之一。
    二是部门重人员轻。审计部门与审计人员相比较,无疑前者在对“疗治”财经秩序内伤中,有着更为超脱也更为重视的态度,也更期望将审计部门纳入规范的、合法的、科学的市场经济的有机整体之中;而后者,往往在审计监督工作中着眼于查账这一“本职”(无论是执法型还是收入型审计),查清账目、查出问题算“名医”,被审计单位状况在查账后会否好转,与己无关,一般的审计人员(其实不仅仅是审计人员)并不会太关心财经秩序的好转。一个审计部门必由更多的审计人员组成,单纯每名审计人员对审计监督疗治作用的轻视,是普遍性之二。
    三是打击重教育轻。前面也谈到,审计的打击威慑,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疗治”措施。但审计监督的执法,不能替代其他或许有效的“疗治”措施。比如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某些客观失误,显然不宜用法律手段予以打击,更谈不上威慑,相反,过头的打击威慑可能导致更多副作用的产生。如:被审计单位对国家审计机关的信任度、安全感就可能下降,也许你的经济成本是变低了,但社会成本却变得更高。一个诚信的审计环境,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的相互信任,依赖于对一些失误、个别偶然的轻微违规的适当宽容。当然,宽容必须有原则,也必须有方法。那么,针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失误,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对症下药”,而不是一味地打击威慑,才是实事求是的。
    正确处理审计监督“诊”与“疗”的关系
    (一)更新审计观念,正确处理审计执法与服务的关系。目前的审计监督是执法打击型,在执法型模式下,审计监督通过查处典型案件,形成威慑力,从外部来促使被审计单位自觉遵守财经法规。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审计人员的以审促管意识,这是处理好审计监督“诊”与“疗”的关系,进一步优化财经秩序首先必须做到的。因此,作为审计干部,在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观的同时,也要树立优化服务的审计观。在审计监督工作中,改变过去对审计监督只有执法而谈不上什么服务的认识。
    (二)争做“名医”,不做“庸医”。有的审计监督人员认为只要查得出问题就是好审计员,罚没收入数额越多就说明该审计人员水平越高,就是“名医”。而笔者认为不全尽然,一名优秀的审计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即审计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和财务会计核算知识,只是掌握了一方面的知识或两方面专业知识畸轻畸重,仍不能称为称职的审计人员。因为只有掌握了财务会计核算知识和财务管理等多方面法规知识,才能在被审计单位的账面上去发现财政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才能在审计后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我们知道,能使病人起死回生的是名医,致使病人残疾或死亡的则就是庸医。审计人员同样也存在一个名医与庸医的问题,有的审计人员碍于情面,或出于不重视的心理,把检查时发现的财政财务收支潜在问题或苗头性问题予以忽略,在当时可能会受到被审计单位欢迎,但等到问题由小变大,潜在问题变为明显问题时,被审计单位就可能要支付几倍乃至几十倍的代价,就会受到被审计单位的责备。
    (三)充分发挥以审促管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以审促管制度。深入开展“以审促管”为核心的审帮促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审计建议制度,对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倾向性问题的,向被审计单位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被审计单位自查的辅导和日常财经法规宣传,财会辅导和法规宣传相当于是健康教育,只有被审计单位充分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进行日常的自我约束、自我保健,才能使被审计单位的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加强审计与被审计对象的沟通,通过财会、内审例会等形式,经常给被审计单位进行案例原因分析,一方面进行正面的财经法规宣传,另一方面通过典型案件的分析起到教育作用。(邓存海、高宝忠)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