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与民主法治:高度耦合、良性互动
胡贵安(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法学博士)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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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计是民主法治发展的产物

    纵观世界近现代审计发展的历史,只有民主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审计机关才能得到授权对政府部门及其他公营机构进行监督,并将其审计结果向人民公开、向人民负责。例如,在最早建立近现代审计制度的英国,国家审计的发展无不是与民主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与代表人民意志的议会与君主的斗争息息相关。直到1866年《国库和审计部法案》设立主计审计长职位以及国库审计部时,国家审计才“迈出了实现现代政府受托责任的第一步”(Fidelma White and Kathryn Hollingsworth,1999)。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此背景下,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在1982年《宪法》中被正式确立。可以说,没有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就无法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意志,就没有各级政府及其他公营部门的受托责任,也就无所谓国家审计制度的存在;没有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法治,就无法明确各级政府及其他公营部门的受托责任,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对各级政府受托责任的检查与评价就无法落到实处,就更谈不上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国家审计是推动民主法治发展的内生性机制

    从理论上说,审计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国家基本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项俊波,2001),作为国家民主政治的一部分,国家审计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与民主法治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不是外在的工具性作用,而是内生性的“免疫系统”(刘家义,2009)。近现代审计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在民主法治国家,国家审计作用发挥明显的时期,也是民主法治建设飞速发展的时期。这是因为,在近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国家审计是代表纳税人对政府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代表公众的意愿,让政府接受公众或纳税人的监督,用公众的民主监督推动政府执政为民。与此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使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财经领域的法规得以贯彻落实,在维护和促进法治建设上发挥重要的作用,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胡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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