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论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袁勇 郑绍越 (湖北省恩施州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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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近几年开展的审计跟踪回访看出,大多数被审计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并建章立制,以长效机制予以规范;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希望加大审计力度,帮助其规范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同时,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审计结论落实中存在重财务轻管理的现象,对审计机关提出的财政财务收支上的问题落实较好,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无力;二是对单位存在的个性问题落实情况较好,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落实无力,抱有“罚不责众”的思想;三是对部分己经发生的问题如招待费超标、政府投资项目未招投标和未实行政府采购等问题无法进行整改;四是对存在的普遍性、体制上、机制上的问题没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单位认识不够,整改不力。对下达审计决定的问题重视程度高,对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建议中所提的问题整改落实力度不大;对自己任期内存在的问题整改力度较大,对不是自己任期内的事项重视不够;重视本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对二级单位整改督办不力;二是审计机关所下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部分问题落实整改主体不明、整改操作性不强,被审计单位整改有一定的难度。部分问题宏观性强,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仅靠被审计单位一个部门在短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能力不足;三是对属历史形成原因或已是既定事实又不能进行纠正的带有共性的招待费超标、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未执行政府采购无法整改等问题,虽然引起了被审计单位的高度重视,只能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规范,而不能直接整改到位;四是对查出问题的处理处罚手段有限,致使有些问题屡查屡犯。新的《审计法》规定,对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只能处理,不能处罚,审计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所在,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财政收支中所存在的问题没有行之有效的处罚手段。国家审计机关虽能独立行使职权,但现行的管理体制明确,审计机关实际是地方政府的内审机构,其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为更好的解决审计结论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审计部门要及时了解单位经济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时指导各单位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对工程领域可以选派审计监督员提前介入,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从事后监督逐步走向事前或事中监督,促进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的财务管理知识培训,提高财务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把审计结论落实情况纳入对单位和个人考评范围,加大考评力度。四是对部分问题的定性与处理要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客观因素,对一般性的管理问题可以采取边审边改的方式予以现场纠正,对于普遍性问题应向相关部门建议,出台相关文件,规范操作。(袁勇 郑绍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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