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五大误区”产生的风险——浅析地方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
汪延河(湖北省赤壁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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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内需政策实施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层县市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比较多,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审计人员素质与审计质量矛盾日益突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表面“繁荣”掩盖着潜在的风险,投资审计已成为基层审计机关风险最大的领域,审计干部对审计风险担忧直接影响和制约审计工作正常开展。
    一.“五大误区”产生的审计风险
    (一)“单纯以工程造价审减率(额)论英雄”误区。审计署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明确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等重点审计内容。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揭示机制体制制度问题成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展趋势。工程造价审计只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之一,地方审计机关单纯侧重工程造价审计,把工程造价审减多少作为衡量审计工作唯一业绩,而这些所谓业绩又往往建立在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上,忽视政府投资项目其它事项审计,也没有把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财务审计、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单位资金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很好地结合起来,审计难以发现重大违纪问题、重大案件线索。同时,有的建设单位、项目参建单位为了迎合审计机关审减率,甚至采取人为多报、虚报工程造价(送审额)行为,提交审计资料真假难分。我们的参审人员或中介机构有时还片面地认为,审减额度比较大,放松了进一步审查力度。可能最终会出现项目参建单位、参审中介机构获取非法收益(中介机构一般是以审减金额作为计取超额报酬依据,审减数大、取得报酬就多),审计机关承担风险责任后果。
    (二)“审计机关应参与投资项目决策管理”误区。目前,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多,相关职能部门人手少,有的职能部门或建设单位为了今后审计压力或规避自身责任,邀请审计机关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预算发包标底价确认、项目招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现场跟踪管理与工程验收等工作,有的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要求审计机关参与这些工作,而审计机关却缺乏这方面专业人才,往往迫于建设单位“盛情”、地方领导“指示”,体现审计机关对经济建设支持,只好派审计人员参与这些不能胜任工作。新《国家审计准则》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等资格条件。而上述相关项目并不是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内的法定事项、审计机关也缺乏这方面专业人才,应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不应该参与投资项目决策管理事项。否则,审计机关扮演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角色
    (三)“中介机构审计风险责任自负”误区。认为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出了问题由它们负责,其实不然。国家审计监督是行政行为,审计机关是审计执法主体,中介机构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审计是一种受托民事行为,审计执法权力没有委托、也没有转移,中介机构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它所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也只能是有限责任。目前的普遍做法是:中介机构对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向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办理竣工决算、资产入账等依据。从中可以看出,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只是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时根据需要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之一,审计机关只有在对其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基础上,可以全部或部份采用其结果,也可以不采用其结果。一旦采用其结果,审计机关就要承担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带来一切风险和责任。
    (四)“出台审计制度办法以自我为中心”误区。为了应对日益繁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便于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审计工作,审计机关争取地方政府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制度或办法,这些规定、制度办法的起草出台往往侧重于审计机关自身开展工作需要,有的规定甚至超出审计机关职责权限,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甚至是相违背的,存在很大风险。而我们审计人员普遍认为,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就上方宝剑,很自信地作为审计依据或评判标准。一旦出现问题,地方政府出台文件是无法解脱推卸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的。
    (五)“领导交办审计项目任务决定一切”误区。过去“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的规定,是为了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职责权限,旨在争取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内容,实际上是为了承揽审计事项。目前,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进入竣工决算高峰时期,特别是中央扩内需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成为法定审计事项目,项目最终完工以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出具为准。审计人员力量少,投资审计专业人才更少,有的地方政府把竣工决算审计作为“死任务”、“硬指标”,要求审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有的还要求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影响到项目验收,审计机关为了顾全大局,超出自身能力出具审计报告应付项目检查验收。导致有的审计报告不能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报告成为投资项目不合规行为挡箭牌。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制订不科学,未能有效整合审计资源。临时交办投资项目审计任务特别多,缺少科学统筹安排,有时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只好不断地委托中介机构承担参与项目审计任务,有的中介机构现有人力也不够,临时再聘请人员临时参审,审计风险难以规避。这种完全依靠借助外部力量,解决审计任务与审计力理矛盾是不现实的,审计机关需要引进和培养自已专业人才,逐步减少和控制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参审,从根本上解决中介风险问题。
    二.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措施及建议
    基层审计机关因人员力量、人员素质、信息不对称、工作经验、审计能力水平和相关制度措施缺失等制约,容易导致在中介机构入选监督管理、内控制度制订执行、审计项目管理监督、实际审计操作等方面出现问题,必须借助上级审计机关力量,帮助解决问题。建议省级审计机关统筹整合资源,统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办法、统一项目质量控制与考核环节、统一考察筛选中介机构、统一规范统筹项目计划管理,定期通报全省所有参审中介机构执业状态、水平、职业道德等有关情况,不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评估、考核、通报、预警,力促地方审计机关着力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与加强外聘参审机构人员执业质量监管,健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参审中介机构考核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审计责任体系制度、审计质量情况通报制度等有关制度,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汪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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