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增强“五性”
向顺鹏(湖北省保康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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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制度,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奠定了基础。笔者认为,要真正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水平,关键要增强“五性”。
    一、审计立项要增强计划性。过去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离任审计。每逢干部换届,审计任务集中,审计力量难以满足审计需要,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效用难以发挥。《规定》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这些规定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地方审计机关应争取主动,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纪检、组织部门汇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把所有审计对象纳入监督视野,以任中审计为主,搞好任中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按照三至五年一次轮审的思路,有序安排审计项目,既消除审计“死角”,又避免打“突击战”、“走过场”式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和权威性。
    二、审计组织要增强联动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其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强,靠审计部门“单兵作战”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机关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做到联合研究制订审计机制,共同研究审计计划,定期通报审计情况,适时征求审计意见,实现联席会议常态化。必要时可以联合召开进点会,以及借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开展审计取证、审计整改问责等等,充分调动纪检、组织、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积极性,让联席会议真正发挥作用、整体联动、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经济责任审计环境。
    三、审计内容要增强针对性。《规定》要求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并分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领导等对象进行了明确。政府债务、重要投资项目、对直接分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也被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地方审计机关应根据《规定》确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结合地方实际,分别对审计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到具体项目、类别和指标。在实际审计中,要加大审计调查力度,根据被审计人员任职单位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审计方案,突出审计重点,使审计内容满足审计需求。
    四、审计评价要增强公正性。一要客观评价。即“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在评价中不能掺杂个人感情,或者受到第三人左右或者利益的影响而做出夸大成绩、回避问题等违背事实的评价;评价要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最好有数据、事例说明,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来进行评价;二是要依法评价。即“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评价,审计评价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不能做出与法规政策相违背的评价,不能越职权范围进行评价,不宜对“非经济责任”事项进行评价;三是要谨慎评价。《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进行了明确。审计人员对每一项责任的内容要透彻掌握、熟练区分,避免审计评价的模棱两可和责任划分混淆不清。用注意用语规范,表述清楚,界定准确。
    五是结果利用要增强有效性。《规定》不仅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而且赋予了强化审计结果利用的有力手段。地方审计机关要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的汇报,争取重视,建立本级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结果运用制度: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使之成为衡量干部功过得失的“铁证”;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强化被审计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和廉洁从政意识;将审计整改纳入党委、政府督办事项,定期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在干部评先表模、领导班子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行风评议等方面,征询审计机关意见等等。以此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得用效率和水平,避免审计成果的浪费。(向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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