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美良(湖北省罗田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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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政务公开作为审计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预防、抑制审计腐败,保障被审计对象的民主权利,推进依法治审和民主政治建设,增强办事透明度,促进审计机关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融洽与被审计对象的联系有着重要作用。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实行审计政务公开,在实践中不断地克服和解决阻碍审计政务公开健康发展的种种弊端。审计政务公开在审计部门推行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及被审计对象的好评,但从基层审计机关来说远未达到要求,使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当前基层审计政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对审计政务公开认识仍然不足。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审计政务公开不彻底、不全面、不清楚,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开的深度不够。有的基层审计机关只公开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对于社会各界和被审计对象关注、涉及被审对象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却遮遮掩掩。或是政绩摆了一大堆,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打算怎样来解决问题,却是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更有甚者,将公开承诺内容往墙上一贴,就万事大吉,而对被审对象反馈的意见和想法则一概回避,不闻不问,置之不理。二是一些单位审计政务公开的资料长期不更新,有的单位公开的资料还是前几年的内容,更新不及时或者未变更。三是公开的广度不够。有的基层审计机关只对外公开本单位与审计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审计程序,而行政事务却不对内部干部职工公开;或者只在小范围内公开,不对广大干部职工公开,如对于经费开支、基建、大宗物品采购问题只在领导班子层中公开等。四是即使公开也没有形成制度化,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在上级部门要求督促时公开,在没有督促的情况下就不公开,应付检查,做表面文章,收不到实际效果。以上种种,使审计政务公开成为一种新增的形式主义的花架子,甚至于成为个别基层审计机关急功近利“表演”政绩的“舞台”,成为某些单位为公开而公开的被动工作、赚取大众掌声的工具。这不仅大大降低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政务公开的信任度和希望值,还严重挫伤了被审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背离了审计政务公开的初衷。   
    ㈡审计政务公开的方式单一。审计政务公开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种不同的公开方式构成了审计政务公开的制度多样性。实践中主要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其实,除了主动公开的方式之外,还有依申请公开的方式;除了对所有人公开方式以外,还有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不同的公开方式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加以区别采用。   
    ㈢审计政务公开的手段总体落后。审计政务公开的主要渠道是审计政务公开栏,多局限于通过上墙公开、工作流程表、向被审计对象承诺内容等传统媒体方式公开,或者是公开的范围多局限于审计公开主体的组织内部,被审计对象如果需要获得信息,往往需要通过各种媒体获得,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审计公开的效率。即使采用了网上公开的手段,网页信息更新较慢、内容狭窄、时间短、随意性大。因多种因素制约,忽视会议、广播电视、媒体、简报等形式的公开,审计政务公开的范围面狭窄,使审计政务公开的作用大大降低。   
    ㈣对于责任追究的制度和法律支持不足。 实行审计政务公开的初衷,可以说是为了建立透明、廉洁、高效的审计机关,而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和目的,其中最关键的部分应该是能够让被审计对象自下而上地透视审计机关行为,而不是由审计机关自上而下地把信息“施舍”给大众,因此,在审计政务公开的过程中,审计机关扮演的只应该是服务者的角色,而被审计对象则是被服务的主体。但现有的审计政务公开内容和形式,却往往是审计机关成为了“审计政务公开”的主体,被审计对象是“公开信息”被动的承受者。本末颠倒造成了“审计政务公开”在实施中的种种缺陷。审计政务公开的真实性、主动性、时效性取决于主要领导的认识程度,如果审计机关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追究机制。  
        二、改进基层审计政务公开的对策   
    ㈠要完善审计政务公开内容,实现审计政务公开的法制化。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推行的是依法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在审计部门推行审计公开制度并使之更加深入,有必要制定审计政务公开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审计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责任追究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实际,制定统一的审计政务公开办法,形成有审计部门特色的审计政务公开法律制度。审计政务公开办法要给予被审计对象查阅卷宗的权利,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可以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将不予公开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被审计对象向审计机关提出的公开审计机关资料的请求,对于审计机关来说是审计机关的义务,审计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被审计对象的请求予以回应。审计机关拒绝被审计对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同样道理,对于拒绝复议或者对复议决定不服,被审计对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㈡进一步抓好审计政务公开的规范和提高。各基层审计机关要继续坚持“依法公开”、“求真务实”的原则,进一步抓好审计政务公开的规范和提高。一是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对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及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当地政府确定由本单位承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行政执法、执罚的依据、程序、纪律、标准等,对内对外进行公开。基层审计机关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执法权方面的有关内容,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增强办事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公开的形式要规范。设立审计政务公开栏,通过会议、文件、公告、信息通报和制作《审计政务公开指南》或便民手册、联系卡、审计信息网等公开,便于被审计对象了解和监督。真正把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交给社会和被审计对象,充分调动审计人员、被审计对象参与监督审计行为的积极性。三是公开的时间要快速、及时。对阶段性、临时性和紧急性的工作,只要是涉及到被审计对象切身利益和关注的问题,都要始终坚持审计政务公开与工作开展同步进行,及时公开、经常公开,切实改变“公开难”、“应付栏”、“不变栏”的现象。   
    ㈢反对形式主义,以创新促进审计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化。基层审计机关要按照注重实效、便于管用、易于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摸索审计政务公开的新路子。一是形式上要创新。根据审计的不同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予以公开。如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向相关被审计对象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明白卡、设置公开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单个对象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对于向机关内部人员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会、文件、谈话、专栏等形式。二是内容上要创新。审计政务公开工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面向群众、面向被审计对象的工作方针,不能回避矛盾、回避问题,不能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要坚决反对做表面文章,搞假公开、虚公开,反对应付群众和被审计对象、走过场。三是监督和考核手段要创新。明确可以量化考核的标准,拓宽监督渠道,积极探索被审计对象有效开展监督的形式和途径,要把推行审计政务公开,同完善审计机关运行机制相结合,同推行财务公开、任职公开相结合,同反腐倡廉相结合,使审计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四是总结提高要及时。要及时研究解决审计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㈣制定和完善审计政务公开的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完善责任追究体系。一要围绕保证审计政务公开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形成便利实用、约束力强、被审计对象满意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在坚持服务承诺、责任分解、考核奖惩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预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定期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社会监督制度、被审对象质询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用制度保证审计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二要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搞好审计政务公开制度落实的监督工作。一是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审计机关落实审计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除了强化内部监督,还要切实强化社会监督,要进一步提高被审计对象的法制意识,让他们都来关心审计机关的工作,从社会各界聘请审计兼职监察员,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帮助审计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效率。通过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政务公开的检查工作,明确检查的内容和重点,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对不按要求进行审计政务公开或公开内容失实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批评教育,坚决纠正,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该通报的通报,该曝光的曝光,以切实维护被审计对象的利益。三是要把审计政务公开的检查考核作为完善和推进党风廉政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抓落实,从而不断完善审计政务公开的运行机制,使审计政务公开成为基层审计机关的自觉行为。三要把审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政风行风作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坚持监督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审计政务公开是创新审计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既要扎扎实实地抓好日常审计工作,更要立足长远,坚持制度规范、机制创新,实施长效管理。(王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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