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协调配合问题
何家祥(湖北省恩施州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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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在查处经济大案要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审计查处移交的案件线索工作中,往往一个案情涉及到监督机关跨部门管辖,违法违规者跨地区作案,其违纪行为相互交织,既违反财经纪律,又违反党纪政纪,这就有必要做好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案源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工作。随着未来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联系会日益增多,协查办案的机会将呈上升趋势。为此,本文就加强审计与纪检、监察三者间的联系合作和工作协调配合问题,谈点个人肤浅看法。
    一、重任在肩,职能各异,工作目标一致。
    审计机关是独立于管理者、经营者之外,专司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的机构,以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国家和纳税人行使监督权力,监控国家财政资金使用的运行轨迹,确保财政资金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纪律的安全性为己任。而纪委、监察机关分别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党内干部监督和管理行政监察事务,行使“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大职能,促进干部队伍纯洁,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为重任。
    审计、纪检、监察三者之间,分别肩负着维护财经纪律、党的纪律、行政纪律的职责,其职能各异,但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为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服务提供政治保障;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发生,维护党纪、政纪、财经纪律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提高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效能。
    二、畅通渠道,互通信息,实现案源共享。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在行使各自的职能时,监督的客体交叉——既涉及到审计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又涉及到纪委监督的党员干部和党组织,还涉及到监察部门监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查出的违纪交错——往往在查处同一个案情时,既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又兼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为此,审计机关在查处严重违法违纪经济案件中,应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沟通案源信息渠道,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取证移送与受理反馈的关系。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和经济上违纪违法的行为,应有意识地留心捕捉案源;并利用审计工作底稿认真取证,详细记录违纪的责任者、时间地点、内容性质、造成危害等载体,经过梳理,将违反党纪、政纪的嫌疑填写审计移送文书,连同案件有关取证材料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并取得纪检、监察部门填写的文书回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后,应及时将其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理由反馈给审计机关,若不予立案,应将移交案件的有关取证材料退还审计机关。同样,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时,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应当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二是监督范围与工作配合的关系。审计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重任,凡注入国家财政资金的地方,都应纳入审计监督的视野。而纪检、监察部门是监管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责的专门监督机关,肩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为此,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应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前提下,在各自办案的过程中密切搞好工作配合,对涉及交叉的违纪行为应取证记录在案,构成违反党建、政纪、财纪行为的线索,该移交的互不封锁,该联合办案的互不推诿。尤其在联合办案中,应明确主、次关系,便于指挥协调和运作。
    三是通报情况与掌握案源的关系。通报、交流、反馈有关情况是掌握违纪案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应经常交流、通报有关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机制。互通查结案件情况、违纪作案手段、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以及加强相互配合的有关事项等。通报情况的目的是掌握案源,便于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各自监督的职能,分析案情,部署工作,找准办案的突破点,节约办案时间。同时,对通报掌握的案源情况要注意严格保密,避免因泄密而导致违纪者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情况发生。
    四是成果共有与案源共享的关系。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在协查大案要案过程中,利用各自的办案优势,去查结的每一个案件,都不能孤立地看成是某个部门独立完成的。如查办某个大要案,由于违纪行为的交错而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完成,其成果是大家辛勤工作的结晶,均包含着对方劳动的成果。联合办案成果的背后,凝聚着各部门提供的案源信息,理应办案成果共同占有,案源信息共同享有。
    三、密切配合,协力办案,力求优势互补。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审计机关肩负着发现和协查大要案的重要职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力求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三个优势互补。
    一是办案力量优势互补。联合办理大要案,是由案件中违纪行为交错而采取的必要形式。从执纪执法机关抽调人员集中办案,在办案力量上可以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如,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各自熟悉自身的办案程序、职责范围、业务技能,可以得心应手将各自的职能运用到查办大案要案中去,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办案手段优势互补。办理大案要案,离不开法律赋予给执纪执法部门的办案手段。办案手段的运用,是保证查处大要案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在协同办案中,纪检、监察、审计的办案手段各异,可视案情的需要加以运用。如纪委的“两规”措施,监察部门的“两指”规定、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的存款,审计机关的“提供报送资料权、查询金融机构存款权、封存资料资产权、通知暂停拨付款项权以及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等,这些手段应用于查办大案要案中,可以弥补各执纪执法部门办案手段的不足。
    三是处理处罚优势互补。在协同办案的终结阶段,对案中涉及的违纪违规问题,不能以联合办案组的身份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应区别违纪性质,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别给予处理和处罚。违反党纪则给予党的纪律处分,违反政纪的则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违反财经纪律的则给予审计处理、处罚。同时,对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何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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