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投标审计应把握的关健环节
李平(湖北省宜昌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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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各级国家审计机关逐步加强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不仅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建设资金,而且有力地配合了国家有关部门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反腐败工作。这有力地推动了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从过去单纯依赖于基本建设财务收支审计,逐步向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纵深发展。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成败,不仅仅是涉及到建设项目的施工前期阶段,而且贯穿到整个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对项目建设项目投资造价成本构成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通过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明确招投标活动中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所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大程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招投标活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有序竞争,对依法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具有其它监督部门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一、目前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招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招投标制度对于提高投资效益、推进经济体制革,培育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预防和防治腐败交易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状,适合当初经济环境条件的招投标制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缺陷。笔者从多年投资审计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从不正当竞争中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干起了围标、串标的勾当。招投标围标串标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普遍,甚至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它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目前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招投标流于形式,存在项目业主规避招标或者
    “明招暗定”的现象。
    有些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内心不愿意招标,但迫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压力,从而想方设法规避招标,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有的项目从招标程序看,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却隐藏着“明招暗定”的现象。虚假招标是以内定中标人的方式,实施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却违法的招标行为,包括“领导指令交易”、“权钱交易”、“关系交易”等等。对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的将项目化整为零,分别与多家承包人进行人情和金钱交易;有的直接与施工企业单独谈判或者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有的与招标代理机构达成一致,通过两次流标后,再由业主指定承包人,从而规避招标;有的作为某一承包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合作方达成利益共享的默契等。
    (二)投标人恶意串通,采取借用多家企业资质围标方式中标,严重干扰招投标秩序。
    有些投标人利用社会关系或经济实力等,恶意进行串通,采取借用多家企业资质进行围标方式得以中标。当然,投标人采取围标、串标,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部门来说,并不是在事前就没有防范措施。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在明知投标人恶意围标、串标的情况,采取不理不采的态度,甚至相互勾结,提供招投标内幕信息等。对于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投资项目审计时,应作为审查重点,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损益国家经济利益和其他关系人合法权益。
    在目前普遍推行招标代理制度以来,招投标活动除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外,又出现了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虽然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为规范招标投标制度的运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不少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获得不法经济利益,利用熟悉招投标法规的优势,钻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空子,给招标标主客体提供方便,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招投标秩序。
    (四)由于现行招投标制度缺陷,造成招投标资料保管不完善,给招投标审计带来困难。
    目前,由于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缺陷,没有明确规定招投标资料保存内容和时间,因此,很多地方招投标监管机关没有相关规定,一般仅仅保存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而没有保存其他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时,往往查不到相关招投标资料,不得不放弃审查,给招投标审计带来重重困难。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正是熟知这一招投标资料保管制度上的缺陷,以没有相关规定为由,在项目招标结束以后立即销毁了有关招投标资料。
    二、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及危害性
    (一)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所谓围标是指在某项建设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施工企业或多个施工企业约定轮流“坐庄”,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文件,以各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所谓串标是投标人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彼此之间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相互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国家或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围标、串标行为不仅仅限于投标人与投标人的相互串通,有时候还出现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相互串通现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于2003年3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各种表现形式。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自1997年10月1日起修订并施行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目前情况看,围标、串标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其表现形式和手法又有了新的变化。
    (二)围标、串标的社会危害性
    围标、串标的社会危害性极大。首先,通过围标、串标者哄抬标价,使投资人遭受投资损失,如果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则是国家利益直接受损。其次,围标、串标使建筑业处于一种不健康的竞争环境中,长此下去导致建筑业畸形发展。第三,围标、串标者为了结成同盟关系,向招标人行贿,给陪标者、借资质者“好处费”等商业贿赂手段,成为工程项目承发包行为中的“潜规则”,也成为社会腐败的源头。
    三、招投标审计应把握的关健环节
    (一)从投标人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入手,审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资金来源和退还渠道,从而判断真实的投标幕后操纵人。
    笔者从多次的投资项目审计实践中,摸索出从投标人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入手,审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资金来源和退还渠道,从而判断真实的幕后操纵人。例如在某建设项目审计时,在建设单位账面没有发现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记录,建设单位会计人员称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审计人员要求建设单位通知该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在审计人员不断追问下,建设单位会计人员不得不提供了在单位账簿外,以会计人员个人储蓄存折方式收取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记录。从资料中显示,某人以多家施工单位的名义,从其个人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大量进行围标、串标,最终中标5个标段。审计人员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从抽标保证金入手,有时需要查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账户记录,通过银行业务流水号,查清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据此判断真实的幕后投标操纵人。
    (二)将投标关联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分析,进一步发现相同或雷同的投标内容,从而为围标、串标提供佐证。
    在弄清投标保证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的基础上,疏理真实的幕后投标操纵人,在此基础上,将投标关联人的投标文件,主要是对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对比,发现其中相同或雷同的投标内容。有些投标人由于投标时间紧,或者是为了降低制作投标文件的成本,以及标书制作的疏忽等,有时对于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有关编制内容相同或雷同,甚至错误或遗漏的地方就是一样的。通过发现这些内容,从而为围标、串标进行佐证,进一步锁定审计证据。
    (三)审查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是否合理和规范,分析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业主在合同约定由招标人支付招标服务费,但是暗地又找中标人额外收费,并且不开具发票,真是“吃了招标人,又吃投标人”。笔者从几起审计案例发现,这种情况一般都存在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违法的现象,即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提供招投标内幕信息,招标代理机构承诺在关健环节操作,保证由中标人中标,中标人额外支付好处费等不法活动的记录。
    总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把招投标审计与建设资金审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把招投标审计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点之一,其关健在于查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腐败,发挥审计免疫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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