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计
谭哲(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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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和推行,在我国西部地区的企业自2001年以来享受了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充分服务于西部大开发的大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通过税收征管审计审查相关优惠政策的审批,查找并纠正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审计人员在审计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时可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注产业指导目录的适用范围和年限
    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推行的十年间,相关细则与依据经过了多次变更,尤其是用于界定鼓励类项目的产业指导目录,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陆续进行了更新,历年的目录均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审计人员在审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目录时应当关注两点:
    一是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目录不同。内资企业统一采用《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采用专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审计应关注国税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混用内外资目录的问题。
    二是各类目录的有效年限不同。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目录,每次更新时均载明了生效日期,同时将相应的旧目录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目录变更年份后审批的企业,必须按照新目录核定行业性质,而在目录变更年份前已按照旧目录获得审批的企业,只要不属于新目录限制和禁止类产业,就可以将优惠年限执行到期满,否则应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审计应关注国税部门是否采用已失效的目录审批新的税收优惠申请。
    二、关注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两项政策条件
    根据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税收优惠的企业须以上述目录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还要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审计人员在审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政策条件时,应当关注两点:
    一是产业类别是否符合目录鼓励类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产业指导目录时除鼓励类之外,还规定了限制类和禁止类的范围,鼓励类用作新审批的依据,而限制类和禁止类则用于目录变更时判断原审批是否可继续执行。审计应关注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鼓励类范围,各地国税部门是否出台了政策擅自变通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将非限制类和非禁止类的行业全部纳入可享受减免的范围。
    二是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是否达到70%。部分企业可能存在个别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但该项业务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低于70%,为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将其他主营业务收入与该项业务混合在一起,以达到70%比例这一条件。审计可通过审查企业收入明细账和业务报表的原始数据,计算核实企业鼓励类业务的实际比例。
    针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各种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旨在为企业申请、税收审批、享受减免等环节提供法规依据。肩负社会经济监督职责的审计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政策的各项规定,不断学习已有审计经验,创新审计方法,为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驾护航。(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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