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审计结果报告初探
吴解忧(甘肃省成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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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拟审计结果报告,在文书的体式和主送单位上与年轻的同事们产生了分歧,业务之余,对审计结果和审计结果报告两个专业术语进行了初步探索,些许体会,供同事们参考。
    一、审计结果的定位与认同 
         审计结果是一个审计执法慨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那么,这里法定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究竟指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审计机关的执法实践中,就某一特定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大致分为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三个阶段。笔者认为:审计终结阶段的审计工作成果即为审计结果,具体体现为就某一特定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所表述的内容、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极其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以及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被采纳情况、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执行情况都是某一时间点上的审计结果。以审计署2006年第4号《审计结果公告》为例,该公告第一部分表述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包括审计总体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揭示性评价以及审计建议),第二部分表述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没有详尽揭示审计处理情况)。显然,该公告描述的审计结果是关于特定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所表述的内容、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及其执行情况的综合性情况反映。
    二、审计结果报告的定位与认同
    审计结果报告既是审计机关实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的行政文书也是审计机关实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的一定时间段上的审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第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
    在多年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中,审计人员往往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理解为审计机关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只是设定了发送范围和增加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别内容而已。例如,《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操作指南(试行)》第四十七条明确:“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及时制发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前言和正文两部分。前言部分简要慨述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等,正文参照审计报告,可简化为以下部分:(一)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基本情况,(二)审计评价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三)主要工作业绩,(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第四十八条明确“审计结果报告主送方为指派、委托审计的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部门,抄送方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三、审计结果报告在学术上的探讨
    1、同一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报告与审计报告是否存在区别
    (1)、两者公文种类和公文式样应该不同
    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的关于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特定时间段上的审计结果以及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特定时间段上的审计结果,在公文种类上应该属于行政文书,样式应为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就某一特定审计事项出具的、在对某一特定审计事项的审计组审计报告审定后、审计决定执行前这一时间段上的审计结果。在公文种类上属于审计业务文书,式样为审计机关特定。
    (2)、两者“提出、提交、抄送和送达”的法定范围不同
    审计报告是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没有法定的抄送范围。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
    (3)、两者内容不应完全相同
    审计报告的法定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笔者个人认为,审计报告的法定内容应没有侧重。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的法定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笔者个人认为,在向本级人民政府送达了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审计结果报告应侧重于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和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而不宜采用过长篇幅重复审计报告中已经揭示了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和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体现为:“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主要工作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与审计报告的内容一致。笔者个人认为,既然在审计报告四字中间加上了结果二字,那么,其内容必然应当有所侧重和不同。如果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这部分内容改为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审计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增加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的反馈意见,增加审计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结果报告内容才会更完整。
    2、出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结果报告之前是否出具审计报告
    由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没有规定审计机关对外出具审计报告,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不单独对外出具审计报告,只出具结果报告。笔者个人认为:“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的法定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3、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主送单位是否应为委托部门(通常为组织部门)
    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审计结果报告的主送单位为委托部门(通常为组织部门),笔者个人认为:这既不符合《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第十二条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也不便于本级人民政府及时掌握、协调解决审计结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审计结果、审计结果报告慨念理解的误区
    1、将审计结果理解为审计机关就某一特定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的某一结论性材料,要求审计机关在极短的时间期限内报送审计结果。例如:某县县委组织部****年10月18日给某县审计局发送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叙述:“***同志系***镇镇长,因工作需要,请按中办发(1999)20号第十条规定对***同志2006年8月至2010年10月的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于***年10月30日前书面(一式三份)报送我部。”。且不说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如何在短期内完成上述审计任务,单就对审计结果的理解而言,仅仅局限于“书面材料”而已。
    审计结果是一个司法慨念,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以及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被采纳情况、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执行情况都是某一时间点上的审计结果。产生审计结果,是须要经过法定程序和具有法定时限要求的,如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的法定时限为10日、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法定为90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权限。如前所述:某县县委组织部要求某县审计机关在12天(含节假日)之内按中办发(1999)20号第十条规定对***同志2006年8月至2010年10月的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为其报送审计结果是不现实的,也不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的立法宗旨的,走进了对审计结果慨念理解的误区。
    2、将审计结果报告理解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忽视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被采纳情况、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的执行情况,使审计结果报告内容不完整。例如,某县审计局对某乡乡长实施了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后向某县县委组织部提交的《*****关于******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标题为“*审计局关于******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正文为“现将《*审计局关于******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呈送,请审阅。”在该文件之后附*审计局审计报告。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审计局呈送给*县委组织部的究竟是**县审计局关于******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还是**县审计局对******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五、走出对审计结果、审计结果报告慨念理解误区几点个人看法
    如何正确认识“审计结果”、“审计结果报告”,对于审计机关撰写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公告之类的审计业务文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便于社会各界对于审计工作成果的认同与理解。
    一要加强审计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人士能够正确理解审计结果的法律含意,明白审计结果的来之不易,关注审计结果中的法律含量。
    二要依法规范审计来往公文的制作,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加重实质性审计结果(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被采纳情况、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的执行情况)的含量。(吴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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