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经济责任审计与传统审计之异同
付永忠(湖北省老河口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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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财政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及绩效审计等人们所熟悉的传统审计而言,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实践中拓展的全新领域,更具中国特色一些。经过十多年自下而上的探索与总结,在有准备制约公权力滥用,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把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经济事项审计截然分开固然不对,但是把两者简单混为一团,不加区分也不利于审计事业健康深入的发展。本文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实际审计工作之体会,尝试对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传统审计的同异之处加以辨析,与各位审计同仁共同交流,目的加深认识,以便更好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
    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传统审计相同之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审计实施的主体相同。两者都属于政府审计范畴,实施的主体为国家审计机关。各级国家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审计管辖权分别统一的组织实施,行使各自的审计监督职责。
    二是审计遵循的法律相同。两者以《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作为开展审计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具体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证实问题的定性处理、事项评价等,也都是以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基本出发点和根据的。
    三是审计监督的介质相同。两者都是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帐证、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经济活动的文件与数据资料为介质,在此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进行审计及审计调查,对审计事项开展检查,作出审计评价,形成审计结论。
    四是审计工作的程序相同。两者都要求按照法定的审计工作程序编列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文书、撰写审计结果报告和对审计查证落实、依法需要审计处理处罚的违法违纪问题下达审计决定等。
    五是审计管辖的层级相同。对于其他传统审计的管辖权,《审计法》第28条有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而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管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6条中规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可见,对于两者的审计管辖权,虽然法律法规的出处与表述有所不同,但显而易见两者所规定的审计管辖权层级都一样。
    对于两者审计的不同之处,笔者认为也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首先,审计的对象不同。其他传统审计的对象是分配、使用和管理国家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及占有、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则为各级国家机关、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计的组织方式不同。前者是由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法定分工权限,对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督对象根据需要编列年度项目计划,在报请同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者审计项目计划,一般是由审计机关会同同级党委组织、纪检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领导同志的要求,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再由组织部门委托的方式交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
    再次,审计的目标不同。前者总的审计目标是保障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完整,促进经济活动的规范健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和国家经济法规的权威。后者总的目标是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作为履行岗位责任的指导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审计内容的侧重不同。前者的审计内容可能因具体审计项目的目的与要求不同而会有所区别,但侧重点都是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后者的审计内容除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单位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外,一般应还包括领导干部在岗位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财金法律法规情况,经济目标完成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及建设效益效果情况,被审计人的廉洁自律情况等。
    最后,审计结果报告呈报的对象不同。前者审计结果报告原则是“谁安排向谁报”,呈报的对象一般为组织安排项目实施的本级政府和各级审计机关。后者审计报告呈报的对象,新颁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为三个层面:一是主报国本级政府行政首长,且在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二是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个人档案;三是对于审计对象的审计,涉及到管理职能的,还要求抄送各级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纪检监察机关、劳动资源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成员单位。(付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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