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规定 试论经责审计的责任源
林雪飞 叶晓东(浙江省文成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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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扩大了审计对象,审计的机关范围从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扩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审计的领导职级范围从县级扩大到省部级,这对审计责任的判断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审计对象扩大到党委和司法机关,经济责任的责任源也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探索。本文对经济责任的各种责任源进行了探索,以期提供参考。
    一、经济责任的内涵
    要区分经济责任,从理论上说,首先必须搞清楚经济责任的来源及内涵,其次要搞清楚经济责任的界定原则;在此基础之上,再研究经济责任的区分,把责任落实到每个违法违纪的领导者身上。
    经济责任是责任中最新的一种责任,是从现代经济运行管理中产生出来的一种特殊形态。
    经济是指社会物质生产、流通、交换等活动。责任是指应尽的义务,分内应做的事。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性或本质。本质是某类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基本特质,是事物中常在的不变的形体,是事物的根本性质。经济责任的核心是权力,权力的本质是责任、责任的本质是救济。
    (一)、责任的来源。责任来源于权力和义务,是权力和义务的固有属性,当行使一定权力、履行一定义务的时候,责任就随之而来。
    (二)、责任的内涵。责任有三个基本内涵:一是指应尽的义务,即份内之事;二是指过错或者过失,如导致未能做好份内之事的过错或过失;三是指不利后果,指没有做好分内的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三)、经济责任的产生。经济责任产生于经济权力义务的赋予和相对应的后果的承担。具体地说,经济责任产生于经济的发生和发展,当经济随着规模的增大,投资者自己难以管理的时候,就产生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投资者拥有经济所有权,把其中的经营权委托给别人经营管理,为自己服务;经济权力的委托,随之也产生了经济责任的转移,这是经济责任产生的根源。相应的,国有经济的经营权转移的责任,就由国家审计来监督,非国有经济的经营权转移的责任,就由注册会计师或者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来审计监督。
    (四)、经济责任的内涵。责任的内涵在经济方面的表现,就是经济责任的内涵。产生经济责任的前提是存在经济法律义务;行为人没有按照经济法律义务的规定进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承担不利后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从国家审计角度看,经济责任的内涵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基金和资金,其他有关国有资产,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五)、经济责任的特征。从经济法律的内涵看,经济责任有以下五个特征:一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否定性;二是一种单向的、非对等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三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四是因经济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因果性、后续性义务,具有因果性;五是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义务,具有经济性。
    (六)、经济责任的分类研究。经济责任的分类,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说,还未成型。本文暂分为两大块,并以审计部门应用的分类为主。一块是经济法律界探讨的责任。如经济侵权责任和经济补偿责任;经济过错责任和经济无过错责任;经济道德责任和经济社会责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职务责任、领导身份责任等等。另一块是审计部门应用的经济运行责任,如: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等。
    二、经济责任的界定原则
    经济责任的界定,要根据经济权力运用和义务履行的主观能动性和结果的合法性来判断。权力运用和义务履行正确而且结果合法的,承担最少的责任;权力运用和义务履行不正确而且结果不合法的,承担最大的责任。特别是主观恶意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责任界定的总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界定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总原则的指导下,要坚持经济法律责任原则、经济运行责任原则。
    (二)、经济法律责任原则。经济责任是根据经济法律和政策来确定的,在制定经济法律和政策时,对权力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追究,大多有统一的原则,整理这些原则,主要有:
    1、责任法定原则。从法律的角度看,责任要有法可依。既所要界定的责任,有法律、政策规范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所对照,并要排除无法律、无政策依据的责任,尽可能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在界定责任时,要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经济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要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确认直接责任还是主管责任的重要因素。要确认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这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3、责任相称原则。界定责任时,要保证其经济责任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特别是其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意、善意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界定责任时,要围绕责任人应受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让违法的人,从违法中获得好处。
    5、证据确定原则。界定责任时,所有想认定的责任,都要有证据。因为违法行为发生后,大部分实事已不能再复原,只能取证,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存在和相应的程度。所用的证据,要与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证据要经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鉴定。
    6、特殊免责原则。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界定责任时,要特别关注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和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意定免责、自助免责等免责的情形,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经济运行责任原则。根据审计法律、政策的规定,审计所涉及的经济责任,主要是在经济运行过程的责任为主,而且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在具体分析领导责任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决策责任原则。既谁决策,谁负主要责任。对于查出的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致使国家和集体、个人资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以及直接经办、强制命令他人办理、参与或指使他人办理的违纪违规和其它经济问题,应当认定由决策人负直接责任。对其下属部门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或其他问题,如果是领导干部默许、暗示、渎职等原因造成的,应当负直接责任。这里的“谁决策”,包括集体决策,也包括个人决策。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情,如果出现问题,则整体问题由集体负担;但领导个体之间的责任,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根据决定权的大小和对事件的态度来认定责任。对经集体决策的,除整体集体负责处,其拥有决策决定权者,应当认定负主管责任,其他人负连带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对所有问题都应负领导责任;但一人一票的决策情况,要视情而定。
    集体与个人的责任划分,决策与主管的责任划分,常常以会议纪要等决策性文件为准。
    2、执行责任原则。既哪个环节出问题,就由哪个环节的领导负责任。如经营环节出问题的,负责经营的领导负责相应责任;在审批环节出问题的,负责审批的领导负责相应责任。任期内外的责任也一样,任期责任一般根据一把手的任期区分,但前任决策后任执行而出现问题的,前后任要根据其间的作用和问题的大小,各自负相应的责任。
    3、监督责任原则。经济运行很重要的一环是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环节出问题,如果是决策者没有创立监督环节,哪是决策者的责任;如果有监督环节,是监督者工作不到位,则既要追究监督者的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者的管理责任。
    4、反馈责任原则。经济工作常常出现反馈环节不重视的问题,审计机关在追究责任时,要强化对反馈责任的监督,凡是反馈不到位而出问题的,审计要追究其反馈的责任。
    三、经济责任的六种责任源
    审计机关依法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在确定经济责任前,要分清经济责任的承担比例,常常按比例来表示:
    一是全部责任,就是100%责任。
    二是主要责任,常常是80%左右责任。
    三是同等责任,就是50%责任。
    四是次要责任,常常是20%左右责任。
    五是没有责任。
    在实践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比例,是没有固定的,四六、三七、二八、一九比例的都有。
    上述五种状况,体现在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的不同情况下,领导干部负担的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是有所不相同的(具体见附表:一把手的决策责任分担)。在确定一把手责任分担的前提下,再确定其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并以挪用10万元扶贫款为例进行说明责任。
    附表:一把手的决策责任分担
    项目分类 集体决策 个人决策
     个人责任 集体责任 个人责任 集体责任
    直接责任 次要 主要 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
    管理责任 次要 主要 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
    领导责任 主要 主要 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
    一是直接责任。关键点是主观故意犯错的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对其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如领导个人挪用10万元扶贫款,行驶了全部权力,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按照刑法第273条和《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7的规定,承担100%的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并且要开除党籍和公职。
    二是主管责任。主管责任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是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管责任要视情况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因为主管领导直接领导下属的工作。对其下属来说,主要权力在主管领导手中,对其上级来说,已把大部分权力下放给主管领导,该主管领导视情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如挪用10万元扶贫款,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也可只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三是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领导行为的实际过程中可知,领导责任相对于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都要轻点,因为主要领导把权力下放给分管领导和直接承接工作的人员,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次要的。如挪用10万元扶贫款,可以不用刑法处罚,只在党纪和政纪处分就可以;如果情节轻微,可以不做任何处分,因为已经依法处理了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责任者了,对领导责任者,可以给予诫勉谈话就行了。
    要正确区分领导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就要分清责任源。责任源可以从机构性质、法定职责、主观意愿、内部控制、行为结果、责任界线等方面进行判断。
    (一)、根据机构性质界定责任。
    这是机构职能决策责任的区别。
    1、党组织领导的责任界定。党组织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依据党章及相关规定来界定责任。根据党章规定,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投票表决的决策中,整体责任大家负同等的责任,但个体之间,书记可以比其他人负更多的责任;在非投票表决的决策中,书记应负主要的责任。
    2、国家机关领导的责任界定。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依据宪法、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规定来界定责任。根据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实行集体负责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对于行政首长的决策,一般性的事务,首长个人决断,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重要事务,经过集体讨论的,首长采纳大家意见的,大家共同承担责任,首长负决策者责任;首长没有采纳大家意见的,首长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3、企业和社会组织领导的责任界定。企业、中介组织和人民团体等组织的领导干部,依据其章程和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来界定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现代企业推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领导干部的责任,参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责任的确定;经理层的责任确定,参照政府领导干部的责任确定。
    根据中介组织和社团章程的规定,人民团体大多实行委员会制,中介组织大多实行企业化管理。确定其责任,要根据其领导制度来确定责任。
    (二)、根据法定职责界定责任。
    这是个人职责决策责任的区别。
    1、决策方式的责任界定。各机构有各机构的决策方式,违反了法定决策方式,就是决策方式的错误。如行政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但重大事项要经集体讨论后再由首长做决定,如果首长不经集体讨论,而是独断专行,靠主观臆断盲目决策,则该首长个人应负直接责任。如果首长经集体讨论后再作出决策,但决策是错误的,因决策方式没有错误,就要考虑决策的风险问题,再分析失误的相关因素,具体确定领导人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且以主管责任或者领导责任为主。
    2、住持人的责任界定。本次新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主持人的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今后的责任判断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规定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对通过集体讨论通过而出现的错误,如果是大多数与会人同意的,则主持人负主管责任,如果是大多数与会人不同意的,则主持人负直接责任。
    在此还要探讨,当主持人不是正职时,如何处理责任?如果是副职主持会议,一般要承担正职的责任。但当前的决策工作,常常出现本单位正职参加会议,由分管副职领导主持会议决策分管的事项,因为副职对分管的事比较熟悉,主持起来比较有把握。对于这种情况,必须搞清楚主持人的作用,需要分清一把手的责任和主持人责任。“主持”的词语解释为“负责掌握或处理”,那么主持人就是负责掌握或处理事情的人,在副职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本次会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正职权力给了副职的主持人。对此,主持人要对本次会议的决策负主要责任。但是,在会议中,正职反对或者纠正副职主持人的除外。同时,也常常在综合部门出现多单位协商决策的情况,因召集人做最后决策,应负主要责任,其他部门为参与人,负次要责任,但反对和弃权的另论。
    3、乡镇书记和乡镇长的责任界定。对于乡镇的各项审计,常常需要分清乡镇书记和乡镇长的责任。这就要搞清问题原因出在哪个环节,就明确哪个环节的责任人为责任人。如对未经集体研究的事情,出现决策失误,谁最终决策谁负直接责任。经济活动中的行政事务,法律上是乡镇长的职责,如果实际上是由书记决定而出现错误的,就由书记承担责任。总的原则是谁最后决策而出问题,谁负主要的决策责任;谁执行中出主要问题,谁负主要的执行责任。对于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的责任区别,同乡镇的道理是一样的。
    4、党政交叉决策的责任界定。行政事务提交党组织决策的责任,要界定书记和行政首长的责任。对于行政事务提交党组织讨论决策的,其行政首长处于次要的地位,处于主要地位的是书记;在党委决策行政事务中:采用投票表决的,书记应负主要责任,因为行政事务本该由行政首长决策,党组织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策权,而书记把建议权上升为决策权,这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在非投票表决的决策中,书记起主根本性作用,应负全部责任。至于“四套班子”集体决策,其责任主要在党委,因为召集会议和提出议题的是党委,其他三套是被动地参与的;而且四套班子有三种决策方式,党委是民主集中制,政府是首长负责制,人大和政协是集体负责制;各种制度的决策程序和方式有所不同,但又同时依附于党委;还有,缺少人大、政协常委这多数的决策者,“四套班子”集体决策有不妥之处。
    对于党委提出建议,交由政府或者人大决策的,最后的责任者是政府或者人大。
    5、领导与会计的责任界定。会计人员的责任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行会计监督。领导人员的责任是保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在会计和领导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各自承担责任;对于各自越权的,各自承担越权的责任;对于领导强制会计人员的行为,会计人员不举报的,会计负不举报的责任,领导负直接责任。
    (三)、根据主观意愿界定责任。
    主观恶意是产生直接责任的前提。
    1、支持、反对、弃权的责任界定。对一个决策,集体成员中有支持的,反对的,弃权的。对最后的结果,支持错了的人要负直接责任,或者反对错了的人要负直接责任;弃权的,放弃权力是不作为的行为,如果这种放弃是法律、政策所允许的,则可以不负责任;如果这种放弃是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则要负直接责任。
    沉默不语的,分两种情况,如由于沉默不语而造成通过的,而通过又是错误的,则要负责任;如由于沉默不语而造成通不过的,此时沉默不语可视为弃权,其作用是起了类似反对的作用,不过情节上比反对要轻,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2、主观恶意和善意的责任界定。主观恶意的,负主要责任,可以确定为直接责任。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常常是拖着不使用,目的是想转为公用经费,或者想用于接待、汽车或者想发职工工资、福利,其主观上恶意的,在确定责任时,应该从重。如果主观善意的,视情而定。如小额工程招投标,因为是小额,可能经招标后成本还要高,如果是为了减少开支,经集体决定不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办法,因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就不能过于严格,在确定责任上,如果结果是好的,就要能轻就轻。
    3、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责任界定。由社会环境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不能由领导干部负责;由领导干部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如管理不当、决策失误、严重渎职等问题,则应由领导干部个人负责,追究其责任。但是,是追究直接责任还是主管责任,要视情而定。
    (四)、根据内部控制界定责任。
    内部控制的检测是界定责任最好的途径。
    1、内控制度健全的责任界定。单位设置了健全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则可依据内部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制来界定领导人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由领导人直接负责的工作、直接经办的业务和直接承揽的项目,领导人对其行为和后果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岗位及其他人员负责的事项,领导人负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或者是管理责任)。
    2、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责任界定。单位没有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混乱,或领导人滥用职权,强令、授意、指使、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舞弊而使内部控制失效,则领导人应对整个单位的重大过错负直接责任。
    (五)、根据行为结果界定责任。
    行为和结果是界定责任的根本。
    1、行为和结果的责任界定。如果行为是错误的,但结果是好的,则要分开定责任。因为行为是错误的,应该追究行为错误的责任;而定责任时,常常要参考结果的好坏程度,好的结果,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如果行为错误,结果也是错误的,则要追究行为和结果的两个错误,而且要根据行为和结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相应的责任。
    2、行政作为与不作为的责任界定。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是失职,应负直接责任。应作为而已作为了,但还是出问题了,职责上没有失职,但结果出了状况,要视情负担适当的责任。
    3、程序缺失的责任界定。当前的一些决策,一些必须的决策程序没有经过,导致最后的决策不大正确或者导致严重的错误。针对这种情况,要分清决策程序缺失的环节,找出是哪个集体或者是哪个领导放弃程序,再依法决定其责任。
    4、缺失会议记录的责任界定。有会议记录而且记录内容是如实的、全面的,要按照会议记录内容,界定各自的责任;无会议记录的或者记录内容不全的,可寻找当时参加会议人员的个人记录,但要经过多个记录的比对,或者经其他参会人员的佐证如实的,再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连个人记录都没有的,那就要想其他办法,如实地察看、对事调查、外地函证等。
    (六)、根据责任界线界定责任。
    责任界线是分清责任的前提。
    1、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的责任界定。原则上根据任职时间界定前任后任的政绩、划清前任后任的责任。但是,本任期内发生的问题,却是由原任领导造成,应由原任负责。
    2、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的责任界定。界定责任常以会议纪要等决策性文件来认定,要求会议纪要能比较准确地记录个人的发言,以此来界定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3、主管工作与非主管工作的责任界定。如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同时还负责财务管理,则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应该负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而其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则只负领导责任。
    4、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定。有的问题是由一般工作人员造成的,领导只负主管责任;有的问题是领导直接经手或亲自指挥别人做的,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5、工作失误与有意钻空子的责任界定。工作失误属于主观善意,而有意钻空子则属于主观恶意,有意钻空子的应加重处罚。
    6、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的界定。本单位的各种因素造成的责任,是内部责任,由本单位领导负责;如果是外单位的各种因素造成的责任,是外部责任,本单位领导不负责;如果是内外部因素综合造成的,则要分析各个因素所起的作用,视情定责任。
    四、经济责任的审计追究
    落实责任是一切管理的核心。经济责任审计,最核心的就是对违反经济法律政策的领导干部,追究其责任,以制约权力的滥用。
    经济责任的追究以经济法律和政策明文规定的为准,其实现方式是经济、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的纠正和惩罚,但以经济和行政措施为主。审计对经济责任的追究,只是其中的一少部分。
    从审计的角度看,追究责任可理解为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与移送三大类。
    (一)、处理处罚的依据。审计法及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提供了处理、处罚的依据。
    《审计法》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既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中央两个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也做了相应的描述。这些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处理的范围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而进行处罚的范围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同时,审计法还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本条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重新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不包括财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财政违法行为主要予以处理,不进行罚款,对单位可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
    (二)、需要予以处理、处罚的内容。对于一把手及其单位,查出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要根据法律、政策的规定、产生问题的原因及领导个人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1、一把手及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2、一把手及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3、一把手及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其他行为。
    对于上述情况,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或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的,提出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审计处理的种类。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将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理的种类有: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及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四)、审计处罚的种类。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审计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五)、从重处罚的内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屡查屡犯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六)、从轻处罚的内容。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七)、建议与移送的内容。对建议和移送范围内的事,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内处理、处罚的,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处分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与移送的内容为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违反《审计法》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或者移送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的。
    (八)、处理处罚的程序。审计处罚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审计处理、建议与移送的程序,按相关内容的对应法律、政策规定的程序执行。(林雪飞  叶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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