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职业谨慎的要求
陈慧明(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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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第8号令,以下简称新准则)即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共用七章200条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实施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等进行了规范,与审计机关的各项业务和审计人员的日常工作密切相关。因此,深入学习和熟练掌握新准则无疑是每一位审计人员的当务之急。笔者在反复研读了新准则的条款之后,认为新准则对审计人员应持有的职业谨慎提出了系统的要求,在此略作浅析,以期与各位同仁共勉。
    一、保持职业谨慎是新准则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基本要求。新准则有两处明确规定,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第一百一十二条再次强调,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见,保持职业谨慎是新准则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基本要求。
    二、保持职业谨慎是新准则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全过程的要求。
    首先,在编制审计计划阶段,新准则要求审计人员保持职业谨慎性主要体现在应合理安排审计项目计划等方面。要求审计机关不仅要量力而行,评估可用的审计资源,还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以确保列入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切实可行,如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
    其次,在审计实施阶段,新准则要求审计人员保持职业谨慎性主要体现在应对被审计单位充分了解,做足审计准备,取得充分证据,作出恰当审计结论等方面。要求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要求审计人员在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或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该谨慎求证,对这些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及与其他证据的相符性作出判断,如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对已采取审计措施及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充分审计证据的,应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如第一百条之规定。
    再次,在审计报告阶段,新准则要求审计人员保持职业谨慎性主要体现在应如实反映问题、适当发表评价意见及依法处理处罚等方面。要求审计组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并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在审计评价方面,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方面,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如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等。
    最后,在审计结果公布阶段,新准则要求审计人员保持职业谨慎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报批程序,并做到客观公正等方面,如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等规定。
    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合理保持职业谨慎既是新准则对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又是新准则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全过程的要求,事关审计的生命线之一——审计质量的好坏。因此,每一位审计人员都应牢记,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必须时刻保持职业谨慎,以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陈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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