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实践中如何定性回扣、折扣与佣金
赵荣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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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回扣、折扣、佣金”经常被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在财务处理和审计定性上,回扣、折扣、佣金经常容易被混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可见,回扣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折扣和佣金则是正常的商业活动。
     如何正确区分回扣、折扣、佣金,对审计的定性至关重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确区分了这三者。折扣:是指购销商品时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的扣除,即俗称的“打折”,在支付价款时立即扣除或者是先支付价款总额再退回一部分。佣金:是指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如经纪人等为他人提供商业服务,撮合交易而得到的报酬。折扣和佣金在商品购销中是允许的,但给予和接受折扣或佣金的交易双方必须采用明示和入帐的方式。所谓回扣,通常认为,是在商品交易中,一方在收取的货款中,扣出一部分送给对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指经办人)的钱财。回扣在形式上通常由卖方支付,用以酬谢买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但某些情况下也可能由买方支付给卖方或其代理人,例如购买紧俏产品时,常出现这种情况。回扣实际上是对销售利益的再分配。帐外暗中给付回扣是禁止的。这里的关键是对“帐外”和“暗中”的理解。帐外指不入正规的财务帐,暗中指不在合同、发票等中明确表示出来。帐外、暗中指在商品购销中落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的那部分收入。这种回扣往往以各种名目出现,诸如手续费、好处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顾问费等等。
    “回扣”作为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已成为严重破坏竞争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在审计实践中,要做到不为“回扣”形式所蒙蔽,正确区分回扣、折扣与佣金,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化功能,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赵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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