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审计执法力度 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李家虎(江苏省无锡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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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审计准则》与原《审计准则》相比,增加了“重大违法行为检查”一节,对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调查了解的重点内容、重大违法行为迹象及审计应对措施作出了特别规定。这一特别规定是在总结我国审计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审计准则中有关舞弊检查内容的基础上新增加的内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其目的是更加有效地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促进廉政建设。
    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是履行审计职责的内在需要。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丢,丢掉了监督职能就不能称之为审计了。审计部门是反腐败的重要部门,审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征,决定了审计具有主动发现腐败问题、坚决惩治腐败分子、快速遏制腐败现象、有效预防腐败发生的优势。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特别要关注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要关注被审计单位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和纷繁复杂的核算资料中,是否存在异常事项,以及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所反映出来的异常变化,追踪异常事项和异常变化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二是关注内部信息系统和内控制度中存在舞弊功能或漏洞,以及管理人员、职工的投诉、反映,从业务流程和资金往来的薄弱环节入手,检查重大投资事项、重大物资采购、重大经济决策、重大资金流转、重大费用开支中有无违反国家政策和财经法纪的问题;三是关注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以及公众、媒体的反映和报道,从中发现线索、收集线索、积累线索,并在审计中加以验证,揭露贪污挪用、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违法违纪问题。
    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是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必然要求。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用体现在预防、揭露、抵御三个方面,审计的揭露功能是审计免疫系统的核心,而揭露的基础是发现问题。如果不能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特别是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则很难发挥作用。近年来,党中央通过加大教育、预防和惩治力度,反腐败斗争取得很好成效,违法乱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由于法制还不健全,经济领域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还比较普遍,在一些领域还相当严重。因此,我们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审计,把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大胆揭露违规、违纪、违法、经济犯罪、损失浪费、奢侈铺张、污染环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依法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以达到惩戒目的。审计不仅要揭露问题,更要对产生这些问题从微观到宏观、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全局、从苗头到趋势、从表象到里层,进行深层次分析,揭示体制障碍、制度缺陷、机制扭曲和管理漏洞,从制度、体制、机制上提出建议,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健康有效运行。
    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与真实性审计有着很大的区别,审计人员一旦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一是要注意保密,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审计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不能让犯罪分子隐匿、转移、销毁证据;二是要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事项、人员和领域;三是要增加审计力量,加强组织领导,选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充实审计组,增强审计突破能力;四是要调整审计方式,内查外调相结合,内紧外松,尽快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缩短时间,尽快实现突破,必要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五是要加强协作报告,根据审计进展及时提请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李家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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