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七大机制 保障“依法从审”
刘延辉(湖北省竹溪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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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普法已接近尾声,“六五”普法即将开始,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程,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是新一轮依法治理工作的根本目标,审计作为政府执法机关,在“六五”普法期间如何作为?怎样作为?往往具有风向标的意义,所以我们不仅要深刻领会依法治理工作的内涵,而且要立足工作岗位,建立七大工作机制,推进“依法从审”,通过“依法从审”为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作贡献。
    一、建立组织机制,保障“依法从审”协调有序。“依法从审”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才能协调各方、整体推进,为此我们必须在审计系统内建立一个指挥全局的“六五”普法组织,形成一个科学的、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它来组织领导审计系统的“六五”普法工作,这是审计机关实现“六五”普法工作目标,向“依法从审”迈进的关键所在。但是,就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队伍建设状况来看,市(州)以上才有专职机构和人员,基层单位多数是兼职人员,这根本不能满足日常普法工作需要。普法队伍建设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为此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在“六五”普法期间,一方面可以通过申请单独列编的形式,彻底解决普法人员不足、不专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建设,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坚决清除那些违法建纪人员,促进执法队伍建设的全面改善,推进“依法从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建立理论机制,保障“依法从审”方向明确。“六五”普法期间国家虽然会制定“六五”普法总体工作规划,但只能是从宏观上加以规范,不能满足各部门、各地方千差万别情况的需求,所以在“六五”普法期间,审计机关应根据依法治理环境条件变化,动员一切有志于普法工作的人士,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深入基层调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论研究,形成一套科学指导普法依法治理伟大实践的理论体系,为审计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指导,使审计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沿着科学化方向前行。
    三、建立制度机制,保障“依法从审”规范推进。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纳入根本大法——宪法,有些地方也尝试立法。但作为审计机关来讲,“六五”普法期间就应该根据国家依法治理工作总体规划,按照法制化要求,对现有普法制度进行认真清理、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依法从审”法制体系。从审计法制复核、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审计回避、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过错追究等方面对审计执法工作加以规范,通过以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保障“依法从审”规范推进。
    四、建立学习机制,保障“依法从审”法律意识。各级审计机关要从“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入手,通过建立健全学习机制,进一步提高全体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一是建立学习制度,将学习作为考核审计干部的基本尺度,纳入年终评先、推优,建立促学、奖学的制度机制。二是深入学习审计法律法规以及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财经、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审计人员的法制意识,培养审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将依法行政理念根植于审计人员大脑之中。三是深入学习和宣传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审计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依法办事,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提高审计队伍法律素质,保障“依法从审”法律意识。
    五、建立投入机制,保障“依法从审”工作经费。目前,大部分审计机关都存在普法经费数额不足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六五”普法期间,可借鉴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加大普法经费投入的做法,由审计、财政部门研究具体的保障办法,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依法治理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当增加。同时,要加强硬件建设,对普法必用的基本设施如微机、摄像机等,要确保投入,保障“依法从审”物质基础。
    六、建立监督机制,保障“依法从审”公开公正。监督是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审计机关在“六五”普法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包括上级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在内的三大监督体系,将“政务公开”作为保障“依法从审”公开公正的的基本途径,除《审计法》规定应予保密的事项外,做到三个公开,即: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司法、上级机关、被审计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向单位公开,接受单位职工的监督;向班子公开,领导成员之间相互监督。通过三个公开,保障“依法从审”工作公开公正,将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方位、全角度展示在阳光下。
    七、建立考评机制,保障“依法从审”扎实有效。审计系统要想有效推进“六五”普法工作,在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时就要在量化考核上下功夫,建立具有权威性的长效评估机制,明确普法目标,制定工作标准,定期检查验收,公开评比结果。一是审计署或省审计厅每年应根据“六五”普法工作安排,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所属各单位实行考核。二是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机制,对领导干部实行法律素质考察,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等制度。凡年度普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提拔重用,以督促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三是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之中,改变五年表彰一次的惯例,对“六五”普法工作期间的先进典型每年都进行表彰,以弘扬正气。通过采取上述在条措施,保障“依法从审”工作扎实有效。(刘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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