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小金库”的查处与防治
李继华(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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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严禁设立“小金库”,但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私设“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比较严重,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而且容易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问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起,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首先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后逐步扩大到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目前,中央正在对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进行“小金库”治理的重点检查。作为一名一线审计人员,下面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小金库”的查处与防治谈谈个人认识。
    一、“小金库”定义以及处理处罚的相关法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小金库”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此外,《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98〕288号)第十二条也作出了规定:“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小金库”产生的原因
    (一)法纪意识淡薄。
    少数单位领导法制观念淡薄,财经纪律松驰,财务管理混乱,对财经政策、法律法规不熟,未认识到私设“小金库”的危害性,错误地认为搞“小金库”是为了方便工作,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就没有什么问题。
    (二)经济利益驱动。
    “小金库”属于顽症,难以根治的一个重要缘由,便是“小金库”系小集体的默契之作,虽多由小集体的领导拍板设立,但好处往往均沾。故此,利益分享者缺少举报动力。又因“小金库”被集体占用,没单独落入个人腰包,设“小金库”者思想负担不重,稍有利益诱惑,就容易将三令五申丢在脑后。毋庸讳言,“小金库”可以在福利待遇上给小集体甚至单位职工带来利益,因此,在小集体或单位内部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他们对私设“小金库”现象多采取默认、放任的态度,一般不会积极抵制或举报。
    (三)执法不力,监管不严。
    实践表明,“小金库”难治,与多年来的检查处分规定过于原则不无直接关系。类似各有关单位“一律不得再私设‘小金库’,现有‘小金库’资金必须停止使用或支付,违者从严处罚”这样的告诫,多半难以起到实际作用。“从严”究竟怎么严,不同情况下有哪些不同程度的处理,如果不能明确,则处分容易流于形式。此前针对“小金库”的治理,缺少长效机制。专项检查不少见,但一段时间过后,老问题又重新回来,治理成果不容易得到保护。这个顽症的反复,也影响了一些人的认识,甚至以无所谓的态度看待。加上“小金库”问题成因复杂、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也影响了对这个顽症的根治。
    (四)法律法规惩治体系缺乏。
    治理和杜绝“小金库”现象,仅仅依靠自查自纠、强化作风建设和党纪政纪处分肯定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我国已相继出台了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小金库”的界定及具体处理处罚措施都规定得比较抽象,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三、查处“小金库”的几种方法
    检查前,应该对被审单位的经营情况、业务性质、企业特点有充分的了解。“小金库”来源纵然千差万别,都可以概括为两类,或是截留收入,或是虚列支出,我们应该知道被检查单位收入构成和费用的常规项目才能有的放失。查处“小金库”没有特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是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方法:
    (一)系统分析法。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任何单位的经济活动,其相关指标都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也就是处于系统的状态中,系统中的任一指标都和其他指标普遍联系。
    检查人员应对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会计核算情况以及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存在“小金库”的概率及查处方向。针对不同的被检查单位,对其业务经营范围进行了解,在此基础上对其财务账表的收入项目、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关系等进行对比,据以确认该单位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的可能。然后,结合单位的部门设置和职能职责,进一步确认“小金库”的经管机构,确定查处“小金库”的突破口。
    (二)突击盘点法。
    通常是对财务部门进行现金盘点,也常常会根据上面介绍的系统分析的方法,判断出可疑的其他部门后,对相关部门存放工作资料的保险柜等进行盘点。检查人员应在事先不通知有关人员的情况下,对单位财务、业务等场所财、物保管人员的现金、存折和有价证券进行突击盘点。需要注意的是,在突击盘点前,一定要弄清楚拟盘点的各个部门有多少办公室存放有保险柜,通常每间办公室至少需要两名人员进行监督盘点,并且对各个办公室的盘点应安排在同一时间,以防对方早做准备。
    盘点中,发现自制收据、个人存折、存单等资料应特别注意,要仔细核对相关收据反映收入是否单位收入、是否入账,个人存折、存单等一般存在“小金库”的线索。
    (三)资产追踪法。
    检查人员应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己报废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进行核对,对应有残值及变价收入而账面却没有的固定资产,应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隐匿收入。其次还应对企业若干年度的各项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尤其是对长期不用或下马项目的资产、即报废资产的处理去向要进行追踪。这种方法对截留、隐匿处理固定资产和废旧物资收入存入“小金库”的情况尤其适用。
        此外,资产清查追踪法也很适用于从账外资产为线索查出“小金库”。对于发现账外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货物,若无支出凭证,则应追踪购买资产的资金,采用顺藤摸瓜的方法扯出隐藏的“小金库”。
    (四)账户核查法。 
    通常情况下,“小金库”资金的进出,不可能都通过现金结算,往往通过开设内部掌握的银行账户,以支票方式处理单位与此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而这种资金往来与单位正常的经济业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分析被检查单位的账户往来情况,并与单位提供的银行开户情况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单位在提供的银行账户以外还有其他账户,极有可能是“小金库”账户,检查人员对此要深查细究,弄清其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另外,对银行对账单中一增一减的金额,也应关注。
    (五)广开举报渠道。
    有的“小金库”比较隐蔽,运用上述已经介绍的方法即使可以查出,也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实践中,发动内部知情人士举报也是查处“小金库”的一种常用的方法,通过广而告之扩宽举报渠道,同时配合一定的奖励,往往能够获得有效的信息,便于快捷、迅速地查处“小金库”。
    四、健全“小金库”防治的长效机制
    遏制“小金库”的发生,必须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治理,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一)狠抓制度建设,健全管理体系。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使小金库治理有法可依。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包括内部的、外部的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小金库治理的长效机制,如金融部门的基本帐户管理、结算管理、储蓄实名制、发票管理等等,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本上要完善法律制度,制度上不留空挡,管理上不留空隙。因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切实尽责尽责,要尽快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竞争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市场经济中的官商勾结、金钱行贿促销等违法违规行为无用武之地,不为“小金库”提供生存的土壤。
    (二)加强警示教育、端正价值观念。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小金库”违法性、危害性的专项警示教育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强化宣传教育,使设立“小金库”违纪、违法、易诱发职务犯罪的观念深入人心。通过多方位的教育,警钟长鸣,从思想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做到学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此外,还要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无私奉献,不计个人得失,倡导党员干部厉行节约办事业、勤俭朴素过日子,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奢侈浪费行为,使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小金库”的危害性,强化法纪意识和道德意识,绷紧廉政建设“高压线”,守住职业道德底线。耐得住清贫、管得住身手、经得起诱惑,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从思想上反对“小金库”。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惩处力度。
    治理“小金库”工作要常抓不懈,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私设“小金库”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心慈手软。要坚持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法律制裁和舆论监督并重的处罚原则,在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对有关行为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使其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要积极使用社会舆论工具,对查出的私设“小金库”问题在报刊上公开,在屏幕上亮相,以形成社会震动效应和威慑力量,真正使“小金库”成为一个“禁区”,一道“高压线”。(李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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