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几点法律思考
沈斐(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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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以较大篇幅重申并规范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成为国家审计准则修订的一个亮点。国家审计的独立性问题也再次引起了多方普遍的关注与讨论。不论是从法理角度来看,或是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在新国家审计准则颁布后,已有重新审视和讨论的必要。
    一、国家审计独立性的特点
    国家审计是我国经济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像所有经济监督制度一样,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对国家审计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国家审计的根本特征之一。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许多经济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监督部门均主张监督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与其相比,又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要分析国家审计独立性的特点,首先需要对国家审计的权力属性进行剖析。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采用的国家审计类型至少包括了立法型国家审计、司法型国家审计、行政型国家审计和独立性国家审计。而我国采用的是行政型的国家审计。在这种国家审计的法律制度下,国家审计机关从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因此,我国的国家审计基本可以定性成行政审计,国家审计机关行使的权力是行政权。此外,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属于行政法制监督范围,即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是对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审计,这部分监督则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展开的行政监督。
    正是由于我国国家审计的特殊的权力属性,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有如下特点:
    (一)不同强度的独立性
    在国家审计作为行政法制监督行为出现时,审计机关针对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而就像我们上面提到的,我国采取的是行政型的国家审计。审计机关归中央和各级政府领导,同时又对中央和各级政府进行审计监督,我国现行的这种不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内部审计监督的性质。
    而国家审计作为行政监督行为出现时,审计机关针对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机关与这些审计对象并没有任何行政层级和从属关系,是完全独立的部门。
    以上两种不同的国家审计,其内在要求的独立性是不完全一样的。作为行政监督行为的国家审计,在制度上、组织上和人员上,其独立性明显要强于作为行政法制监督行为的国家审计。
    (二)  相对的独立性
    我国国家审计作为行政审计,行使的是行政权,应当遵守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规定。而行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核心价值在于对行政权的规范。因此,对于我国国家审计来说,对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有着特殊的意义。但就像笔者上面提到的,我国采取的是行政型的国家审计。审计机关归中央和各级政府领导,同时又对中央和各级政府进行审计监督,我国现行的这种不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内部审计监督的性质。这就使得这种审计的独立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在有限范围内的独立性,即是相对的独立性。这个特点是由我们现行的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决定的,在现阶段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三)多层次的独立性
    所谓独立性,指的是特定的个体与其他个体或整体之间的依附程度和关系。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从不同的主体来说,包括了三个维度,即审计系统的独立性、各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个体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系统的独立性,解决的是审计系统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各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解决的是各审计机关与其他所有机关、包括与其他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则解决的是审计人员与其他所有个人、单位、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同的维度的独立性有不同的含义,对相应的主体也会产生不同的要求。
    二、对国家审计独立性发展的展望
    现有的国家审计独立性的规定,在审计法及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规章中均有规定。现有的独立性规定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原则性规定,如审计法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一种是具体的制度规定,如国家审计准则上的第十六条至二十三条,集中规定了一系列针对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制度。
    新国家审计准则中的独立性规定,与旧国家审计准则相比,明显有大幅增长。这也说明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越来越受到重视。但考虑到上述我国国家审计独立性的现状,笔者认为,国家审计独立性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尚有发展的空间:
    (一)加强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建设
    现有的国家审计独立性规定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少有具体的制度建设。这次新国家审计准则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但需要正视的是,国家审计准则中的独立性制度建设,也是针对审计人员进行的独立性规定。针对审计系统、各个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还需要有更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和制度规范。
    (二)合理安排国家审计独立性的规范设计
    由于国家审计独立性有不同的层级,因此也需要用不同级别的法律文件来加以规范。审计系统独立性问题,由于涉及到国家组织之间的关系及权力分工,因此用宪法性文件来进行规范比较合理。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在法律甚至部门规章的层级就可以进行规范。合理安排国家审计独立性的规范设计,丰富独立性的不同层级的规定,对于加强国家审计独立性的良性发展是有好处的。
    (三) 推进审计体制改革,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上升到新的层级和高度
    从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说,国家审计制度的发展趋势必然是将国家审计部门的地位和层级提高,摆脱中央及地方政府对审计机关在组织、人员和经费上的控制,真正使审计系统和审计机关对法律负责,对审计对象进行独立的、专业的经济监督,发挥审计监督“免疫系统”的功能。只有从这个方向努力,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和实现。(沈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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