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利用骗汇手段转移贷款资金的审计方法与防范措施
张明 (审计署重庆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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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将资金从国内转移至境外的行为。骗汇对国家经济的危害性极大:其一,造成国家外汇大量流失,对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其二,骗汇为走私提供了经济支持,走私与骗汇结合在一起,给国家财政、税收和外汇储备造成巨大损失;其三,骗汇破坏了外汇金融秩序;其四,骗汇助长了骗税活动。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骗取出口退税,首先骗购外汇汇出境外,又伪造出口合同和出口报关单,再将骗购的外汇汇入境内,造成出口的假象,进而骗取出口退税。
    最近几年,笔者在金融审计过程中常遇到不法分子在银行骗取贷款后将信贷资金通过骗汇的手段转移至国外,使信贷资金难以追回,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如去年笔者在参加一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某分行的审计中,发现不法分子将贷款资金从银行骗出后转移至关联贸易公司,后由关联贸易公司利用虚假合同、虚假发票向某银行申请购付汇将巨额贷款资金转移至境外的问题。具体操作手法是,关联贸易公司在收到骗取的贷款资金后,以进口废塑料、废五金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付汇业务并提供了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其中进口货物报关单由海关出具,进口付汇核销单由银行凭企业提供的报关单及所附合同、发票向企业出具,而购货合同和商业发票则均由企业自己提供。该关联贸易公司提供给银行的申请购付汇材料中,所有合同均为一香港公司与该关联贸易公司签订,购货发票也均由该香港公司出具。但审计人员发现,该关联贸易公司向海关报关时提供的相关资料却与上述向银行提供的资料完全不同,即针对同一份报关单贸易公司提供给海关和银行的是两套不同的合同与发票。
    笔者根据该案例对我国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银行进口付汇核销审核制度存在明显漏洞,进口付汇的管理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银行在办理自动核销业务时应严格审核付汇业务及核销单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虽然银行可利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核实报关单的信息,但系统中并无进口合同以及商业发票的相关信息,因此银行要核实进口合同以及商业发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缺乏有效的手段。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银行办理自动核销业务使用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在监管信息的共享方面存在明显漏洞;同时,限于客观条件,银行又缺乏其他有效手段审核付汇申请材料中的合同及发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该贸易公司正是利用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信息不对称的漏洞,逃避银行在办理自动付汇核销业务时对核销单证真实性与合规性的审核,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合同和发票申请购付外汇将巨额资金转移至境外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建议:
    一是国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信息共享及进口货物报关单所载内容,将企业向海关申请报关时提供的合同和发票的相关信息纳入其中,真正发挥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信息共享作用,实现海关-外汇管理局-银行三位一体的信息共享体系。银行在办理自动核销业务时,可以获得充分可靠的信息以审核付汇业务及核销单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防止利用虚假合同、发票骗汇的行为再次发生,有效防范外汇金融风险。
    二是相关进出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报关材料中合同及发票的审核力度,企业向银行申请付汇核销时提供的报关单是由海关盖章的“付汇证明联”,由此证明此张报关单只能用于付汇申请,审计建议企业在向海关申请报关时,海关同样只给企业出具一份盖有“付汇证明联”的合同及发票,企业只能凭盖有“付汇证明联”章的合同及发票原件才能向银行申请付汇,可以避免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合同及发票申请付汇,银行审核付汇业务及核销单证的信息更加充分。
    三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应细化法规,明确审核责任,在现有条件下,对银行可以审核的相关材料明确银行的审核责任,对于银行限于客观条件无法进行审核的材料,应明确该有何部门审核,弥补监管漏洞,有效防止利用虚假合同及发票骗购外汇的事情发生。
    四是商业银行应加强与进出口监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等单位之间的协作,严格审核客户申请购付汇资料的真实性。杜绝不法分子利用骗汇手段将信贷资金转移至境外的现象再次发生,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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