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机关推行审计审理的思考
但润卿 汪延河(湖北省赤壁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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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正式确立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并就审计项目审理操作实施作了明确具体规定。自2008年以来,审计机关开始试行由对审计项目审计复核改进为审计审理工作,由于基层县(市)审计机关所处特定人员素质与工作条件环境,发展不平衡,在推行审计项目审理时还存在一定差距与问题。
    一、审计复核工作现状与问题
    (一)机构人员配置不尽合理。一是人员综合素质与审计工作发展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基层县(市)审计机关人员少,有的审计机关班子成员与机关后勤人员占全部干部职工人数60%,有的甚至更高,真正具体承担从事审计业务人员很少,加之近年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基层审计机关除调入领导班子成员外,很难调入审计专业人才。二是机构配置职能不明、责任不清。有的地方审计机关没有单独设置法规机构,审计复核工作由办公室或综合科室负责。有的地方审计机关虽然设置了单独法规机构,但是所配置的工作人员也只有1-2人,年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部份法规机构还承担机关档案管理、综合信息、审计统计等工作和参与中心工作,导致法规机构工作重点不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方面,而是应付一些日常事务工作。同时,随着审计领域不断拓展和审计技术方法手段运用,审计复核工作也遇到新的问题,如计算机联网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绩效审计、环境审计等审计业务开展和受托审计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如何进行审计复核、审计审理的确面临审计技术方法问题。
    (二)审计复核工作侧重形式审查。一是审计组、审计科(室)二级实际是合二为一。按照现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和审计复核准则规定要求,实行审计组、审计组所部门和法规复核机构三级复核,基层县(市)审计机关每个业务科室人员配备一般也只有2-3人,审计组组成也就是科室全体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组组长也就是审计科(股)长担任,审计组、审计科室二级复核,变成一级复核,并且这种复核也只是审计文书审核会签等一些开式审查。二是法规部门侧重程序性。由于法规机构人员配置少,所需复核审计项目较多,综合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审计发展需要,审计复核变成审计程序审查、审计文书签发等一些基本事项,大部份是在审计项目终结阶段对审计基本要求、审计所必需程序进行审查,也就是一种事后复查工作,审计复核很少发现问题。
    (三)任务与力量矛盾直接影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目前,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审计需求多,期望值高,关注度大,审计人员素质与经济形势发展矛盾、审计力量与审计项目任务矛盾比较突出,领导交办和部门单位要求审计事项越来越多,有的是审计人员少没有力量完成审计任务,有的是人员素质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审计任务。一方面审计机关人员长年疲于应付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只注重工作进度,影响审计干部学习培训和知识更新,新的审计技术手段与方法应用较少或效果不明显,审计工作效率低,放松和忽视审计项目质量,审计项目质量存在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委托中介机构独立承担完成审计项目任务或聘请人员参与审计,他们所承担审计业务能否真实、客观、公正审计事项,不能有效进行复核。有的审计机关没有对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事项进行审中跟踪监管,完全采用其审计结合,错误地认为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出了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将审计执法行政行为与委托中介机构参审民事行为混为一谈,存在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参审风险转嫁审计机关问题。
    二、审计审理对策与建议
    审计复核是审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审计结论性文书复核,这种复核只是一种程序上事后复核。而审计审理是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对审计项目的审理,重点关注审计的过程及结果,审理既是事后工作,又要求事中参与,不仅仅是程序上、审计结论文的复核,更重要的是对审计过程与结果的审查,是一项程序性与实质性相结合工作。
    (一)区别对待,循序渐进。推行审计项目审理是《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新《准则》明确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实施。但是,基层审计机关发展不平衡,由审计复核改为审计审理不是名称变更问题,涉及到审计业务开展与审计机关内部职能科室职能职责划分、工作协调沟通,有一个学习培训、实际工作逐步开展、适用过程,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对条件不成熟暂时还不能推行审计项目审理的县(市)审计机关,报经上级审计机关审查同意备案,暂缓推行,但要有一个实施审计审理明确目标与规划,制订实施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推行审计项目审理。
    (二)加强指导,建立会商机制。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审理工作指导,出台审计审理操作办法或指导意见。要立足地方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强化对地方审计机关法制机构人员和审理机构人员学习培训,总结推广审计审理成功经验与做法,切实帮助基层审计机关解决审计审理人员素质不高、经验不足、制度办法滞后问题。同时,基层审计机关应建立审计审理会商机制,科学处理审计查证与审计审理关系,防止审计审理“越位”或“缺位”问题出现。
    (三)督促检查,责任考核。细化目标责任管理,上级审计机关应将审计审理推行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定期组织检查或开展交叉检查,在实践中培训和锻炼审计审理人员。定期向地方审计机关所在党委、政府通报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和审计质量检查结果,督促地方党委、政府逐步解决审计力量不够、审计项目质量风险大等问题。(但润卿 汪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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