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审计整改工作中的细节处理
项荣(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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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审计法律法规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都作出了重要规定,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国务院也非常重视审计整改工作,2010年7月,国务院还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了审计问题整改工作,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对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大考验,提出了整改工作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的要求。9月,审计署发布的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也用专门章节对审计整改检查作出了具体规范,该准则中的相应规定是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的重要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了审计机关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的方式和时间、检查报告以及检查后应采取的措施等。基于审计整改检查,无论是审计法律法规、还是审计规章,均是立足于我国审计工作的整体情况而设定的一般原则规定,不可能面面面面俱到,过于繁琐,但对于实际贯彻执行中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审计机关值得重视和完善的地方:
    一、重视审计整改检查责任的划分。责权清晰是做好工作的重要前提,所以划分好审计机关内部机构的分工非常关键。目前审计部门在审计业务成果开拓上都非常重视,但往往忽视了后续审计工作方面的内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审计整改工作缺失部门督促是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应该在审计机关内部划分好督促审计整改和检查审计整改两个责任,分别由实施业务的部门和专司检查的部门(法规处或执行处)负责,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等后合理的期限内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而法规处或执行处则要事先掌握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等事项,建立台帐,在一定期限内根据检查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这样形成被审计单位整改、业务部门督促整改、法规处或执行处检查整改的责任链,也是完善后续审计工作的关键内容。
    二、重视审计整改检查的时限。1997年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曾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考虑灵活性,审计行政法规没有硬性规定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期限,但在审计机关实际操作中必须对检查时限引起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审计机关检查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时也必须在此时效内,避免审计整改检查被动,使审计法律法规授予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的权力失效。
    三、重视审计整改检查的公告。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也是审计整改的强大动力,是纠正屡审屡犯的良方,审计结果公告已经实施多年了,审计整改检查工作也将逐步得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重视,审计机关对于督促整改不起作用情况,除了运用法律手段外,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公开也将是必然趋势。(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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