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小金库”
董立强(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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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小金库”愈演愈烈、屡禁不止,成为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2009年6月,以《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标志,全国上下吹响了消灭“小金库”的号角。《意见》要求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小金库”治理范围。本文结合审计案例谈谈如何认定“小金库”。
    一、对比新旧“小金库”认定标准。与1995年《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比,《意见》扩大了“小金库”的外延和内涵: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侵占、截留”、“私存私放”等手段和方法。如某单位通过编造工资发放表的方式,将年度工资结余转出账户,存放在以职工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以后年度再根据考核结果以奖金的名义发给职工。《通知》规定“小金库”应“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由于工资结余属于职工所有,就这一点来说不属于“小金库”;但由于《意见》明确“小金库”不限于单位收入,工资结余未发给职工前应属于单位所有,将资金存入职工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即“私存私放”应属于“小金库。
    二、识别“小金库”与“账外账”。“账外账”与“小金库”从逻辑上讲具有属种关系,“账外账”是属概念,包含了“小金库”的外延;“小金库”是种概念,属于“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区别:一是涉及对象不同,“账外账”是指单位将“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涉及包含资金在内的各项资产),私设会计账册进行核算,形成账外资产;而“小金库”强调将本应属于单位的资金转移到账外。二是 “小金库”不是法律用语,处理处罚时,应引用 “账外账”等法定用语。如某单位核销了另一单位的往来,未进行账销案存管理,后该单位采取法律措施,收回了另一单位4辆汽车用于偿还上述已核销的债务,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入账。在本案例中,用于偿债的汽车属于实物资产,不具有资金性质,不应认定为“小金库”,而应属于账外资产。
    三、区分“小金库”与收入往来挂账等。在认定“小金库”时,还要注意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只要是在符合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应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处罚。如某单位从其他单位收取资金占用费,一直在账内“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同时又在该科目中直接给职工发放奖金。该问题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但由于已经在单位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为此不应作为“小金库”来处理。(董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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