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国家审计程序内涵及发展
许典安(湖北省竹溪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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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2年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以来,通过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多年努力,我国审计机关在规范审计程序上已取得一定成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规范、行之有效的审计操作程序,对推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审计监督水平,防患审计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式的发展变化,如何深刻领会审计程序内涵,高度重视审计程序对审计工作的影响,不断探索和完善审计程序,对于指导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监督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免疫”功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此谈点个人看法和理解,供同仁参考:
    一、深刻领会审计程序内涵
    审计程序就广义来说就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必须执行的审计操作流程。包括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环节。
    但我认为审计程序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审计机关制订的审计人员必须执行的审计操作作规程(简称基本程序),另一个方面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按照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性质,对其业务流程和财务流程及内部控制进行核对和验算的过程。也就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工作过程中实质性操作程序。
    审计机关制定的审计操作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
    审计计划阶段:开展调研,计划编制,计划审批,审计计划调整,制订审计方案;
    审计准备阶段: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前培训,制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阶段:实施审计检查,进行审计取证,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汇总审计资料,撰写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终结阶段:报送审计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及下达审计决定书,监督审计决定执行及跟踪审计建议落实,审计归档。
    审计实质性操作程序主要包括:
    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记录或文件实现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所包含或应包含的信息进行验证;
    资产核对,落实产权及资产的真实存在性;
    观察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流程,查找可能存在问题的环节,
    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询问,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就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向第三方进行函证,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的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事项的证据。
     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新计算,检查数据计算的准确性。
    分析相关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之间的关联程度,结合在其它方式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存在漏洞及可能产生舞弊的环节,为进一步开展审计提供线索。
    审计实质性程序应结合被审计单位性质、工作特点、财务机构工作状况、相关人员的品德等综合考虑确定具体采取的方法。实质性审计程序虽没有具体的统一的强制性操作要求,但对审计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可能导致审计结果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产生审计风险,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审计资源的浪费,导致审计效率低下。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除了要严格执行审计基本程序外,要高度重视,科学分析,合理确定采取什么样的审计实质程序,二者不可偏废。
    二、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的重要性
    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发挥审计免疫功能的客观需求;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是降低审计风险的的有效途经;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减少审计资源消耗的可靠保证。
    只有严格执行审计基本程序,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灵活运用必须的审计实质性程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
    三、国家审计基本程序发展方向
    现行的国家审计基本程序对于促进审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式的发展变化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客观需求,主要表现在:
    一是与法规相关规定有冲突。2010年5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六条: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一)办理紧急事项的;(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三)其他特殊情况。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按基本程序规定,先要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审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转入专项审计,补发审计通知;但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实施审计,没有要求3日前下达审计通知和政府补发项目计划文件,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可以作出审计决定,没有要求必须转入专项审计补发审计通知,二者存在明显矛盾,不便审计操作;
    其二是不适应相关具体要求。国务院领导及审计署要求对扩大内需项目及其它专项资金要实施跟踪审计。部分审计项目纳入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的项目则是按政府要求临时实施,一个审计通知书可能连续实施几年,加之审计对象面广,对象多,时间要求紧,若按审计程序下达审计通知书、编制方案、记录审计日记等不利于提高审计效率;再者现在各个地方政府要求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全部开展工程结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也难以全部按审计基本程序操作。
    实现审计程序与审计法实施条例有效对接,解决当前审计工作某些特殊事项,有效提高审计效率,审计简易程序是一个可取的办法,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可以实施简易程序,为审计机关制订和实施简易程序提供了可借鉴的法律依据。
    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职能,适应形式发展,审计机关应在不断完善审计基本程序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制订审计机关办理特殊审计项目审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完善审计程序,更好的服务审计工作。
    四、克服两种认识误区
    一种是在国家审计项目中按规定的四个基本步骤操作完成即可,忽略实质性程序;一种是采取简易程序不利于防范审计风险。
    两种认识存在对国家审计职能认识不到位,程序理解不全面、不完整,审计思维模式僵化的问题,都不利于审计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第一种认识是审计人员思维僵化,工作责任心不强,要求不高的具体表现。表面看虽然程序合法,但是没有从发展的眼光看审计,不追求审计质量的提高,满足于应付审计工作,存在审计质量风险,也容易产生审计责任风险;第二种认识存在对简易程序理解上的偏差。简易程序虽然舍弃了某些程序要件,如年度项目计划、审计通知、审计日记等,但它没有舍弃审计基本程序基本原则,如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告之救济途径等,只要把握住关键环节,操作执行到位,审计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许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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