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审计质量控制的特点及几点启示
朱乐琼(审计署长沙办)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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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审计法院是法国最高政府审计机关,审计法院本部设立7个审计法庭和总检查长办公室等机构,以及附属的预算与财政纪律法庭。审计法院和地方审计法庭依据法国财政审判机构法典行使职权。除法国审计法院和地方审计法庭外,中央政府还在财政部下设专门的中央政府内部审计机构,地方政府则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设立以及如何设立地方政府内部审计机构,各自专职负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内部审计工作。这些审计机关具有一定行政型政府审计的体制特征。
    一、法国政府审计质量控制的特点
    法国政府审计属于司法型、行政型体制的混合体,其审计质量控制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审计法官具有崇高的地位和很强的独立性。审计法官实行职务终身制,其职务不得被罢免和更换,首席院长由总统提名,议会任命。
    (二)实行对质审理和集体合议的程序。每个审计项目至少由一名法官或者其他公务员担任的报告人负责。对质审理和集体合议程序有助于最大程序地避免其作出的裁定和通报出现法律、事实或者评价方面的错误。
    (三)审计、起诉和审判职能相分离。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起诉和审判职能由内部不同机构来承担,同一法官不能履行多种职责。
    (四)法国实行公共会计制度,该制度的基石是指令人和公共会计分离。指令人是公共部门的负责人,公共会计负责在审查其指令后收付款项。这种制度安排也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二、对我国政府审计的几点启示
    借鉴法国政府审计在审计质量控制方面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政府审计的现状和特点,主要有以下四点启示:
    (一)进一步加强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从法国的实践经验来看,他们不仅在制度上增强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让职业道德良好者获得利益,职业道德失范者付出代价,也坚持不懈的加强审计职业道德教育。它使得职业道德深入人心,遵守职业道德成为审计人员的自觉行为,成为其珍视自己来之不易、崇高的职业地位与荣誉的具体体现,因此,在法国审计界故意违反职业道德的事件极少发生。我们应从中得到启示,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职业道德标准,并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加大对审计人员职业尊荣的保障力度。
    (二)建立完备的职业准入和职业培训制度。
    法国政府审计一直坚持从职业准入和职业培训两个方面来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我国政府审计应当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为发挥政府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创造条件。建议审计署参照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下决心建立审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不断健全和规范在职强制性培训制度;不断健全和规范在职强制性培训制度,明确在职培训的年限最低时限,同时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必须做出时间安排,在培训的内容和方式上则力求更加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更加人性化。
    (三)建立更加系统、配套的审计质量控制力度。
    建议吸收借鉴法国审计界一些成熟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将检查的频率、范围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尝试实行特派办、派出局、地方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质量自查、互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审计人员业绩考评体系,提高业绩考评的科学性。细化和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建立与质量检查、业绩评价相互分离的,独立而有权威的责任追究机构。把审计质量检查的结果与对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挂起钩来。
    (四)不断完善计算机审计软件的内容和应用范围。
    目前我国政府审计也有统一的审计项目管理软件(AO系统),但主要是对审计程序进行规范,缺少对审计事项查证过程的监控,无法保证每个审计人员对统一的审计事项都能采取相同的审计方法。虽然与社会审计相比,我国政府审计的项目和内容要复杂得多,但是在AO系统中建立项目时,将实施方案中已确定下来的审计方法和步骤集合到软件中,监督审计人员严格按步骤操作,在现阶段应该是可行的。(审计署长沙办 朱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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