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问责:从制度走向立法
李云(湖北省宜昌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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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审计问责制度已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推广应用,我国国家审计在目前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已经承担起了强化问责的重任。但是,审计问责作为行政问责相对于法律问责,带有弹性或不确定性,容易留有回旋空间,因此,制度化的审计问责亟待法制化。法律追究一般坚持谁违法谁担责的刚性原则,目标明确直接,并且给当事人带来的惩罚力度要高于行政问责,可以弥补行政追究的空当与不足。可见,加快审计问责制法制化建设尤为紧迫。
    一是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国家审计问责法律。全国统一的法律,可以使问责的法律依据标准更加明确。从权威性方面来说,全国性的,统一的国家审计问责制法律在权威性上要强于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或散见于其它法律法规中的只言片语,这也体现出国家对国家审计问责制的重视及该制度本身的重要性。这部全国统一的关于国家审计问责制的法律应在充分了解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基础上,针对政府部门的工作特点,由全国人大颁布并要求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贯彻执行。
    二是通过立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问责主体,也就是要确定由谁来问,谁来监督的问题。除了要完善同体问责外,更要加强异体问责。可由全国人大“牵头”,其他各部门参与的政府审计问责特别委员会作为政府审计问责的主体。全国人大下属的审计组织可以有效地配合国家审计问责特别委员会开展问责工作。同时,问责的主体除了负有领导或监察责任的民主授权的各级权力部门、行政领导机构、监察和司法机构之外,行政授权的各级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公众也可以作为问责的主体,甚至官员自身也可以是问责的主体,因为官员自身的伦理道德准则也是追究官员责任的内在力量。
    三是通过立法明确问责客体及问责程序。在国家审计问责的立法中,明确表明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机构以及国有企业等与政府有直接经济和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审计问责的问责客体。在规范问责客体时,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划清有责与无责的界限。并且直接列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引起对相关政府及其官员的问责,也可称为问责的触发机制。在规定问责的情形时,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和具体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公正地界定问责客体需要尽快完善我国职位分类制度,实现权、责的统一。建立权力、责任、义务三者有序动态平衡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改变权责不对等的状况,实施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划清有责与无责的界限,加强行政人员的责任观念,保证问责的公平性。另外,可以通过逐步建立健全干部责任规范,明确公务人员的责任身份。理顺政府内部纵向和横向部门的关系,规范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权责关系,在事前明晰并严格党政之间、党政兼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各层级之间职责,从而公正、合理地确定事后责任人及其应负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同时,在政府审计问责的立法中,必须对政府审计的问责程序加以细致规定,从而使审计问责工作可以有章可循,步步推进。民主、公开、有效的问责程序是问责制能否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建设必须设计严密、合理的问责程序,必须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进行,防止陷入人治的误区。问责程序必须是透明的,能够使问责全过程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没有程序的公开性,就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是很难保障政府审计问责制持续健康的贯彻实施。问责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当经济适用,力求实现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投入获得最大的效果。为此,问责程序的设立应保证程序进行的迅速有效,程序应尽量简化,应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及时间资源。问责程序还应该是完备和具体的实施细则,不给执行问责的部门留下任何的可操作空间。
    四是通过立法强化问责刚性原则,推动问责标准制度化。标准化的国家审计问责制度可以有效地杜绝问责的主观随意性和不彻底性。完善的国家审计问责机制,就是要求通过制度来保障国家审计问责,使之成为政府审计问责的原动力,而非仅仅依靠行政权力来实施问责,用制度的框架来规范问责的细节、强化问责的刚性原则,以制度化、法治化来引导国家审计问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制度问责。同时,要坚持国家审计问责标准制定的适度原则,将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以及执行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明晰化的同时,也要避免出现问责标准的泛政治化和泛道德化,促使国家审计问责公正、科学、合理地实施。
    五是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审计问责制配套法律的完善。对相关配套法律进行完善,使国家审计问责机制体系更加健全,尽量实现国家审计问责整个过程,所有环节都有法可依。国家审计问责制的基本依据是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制订可操作性强、能适用于我国当前国情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建立健全国家审计问责制的基础。首先,我们需要对现有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规章进行整合,消除它们之间相互冲突的条款规定,加强政策法令的统一。建立健全国家审计问责的专门法律,在专门法中,注重对国家审计问责的细节规定,加快政府问责制法律体系的完善。以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实施国家审计问责制的主体,客体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公众的问责程序、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确权责—启动问责—追究责任—结果公告”的制度体系,加快国家审计问责制的法制化进程。另一方面,除了为政府问责制本身提供法律强制支撑,健全的政府审计问责法律体系还包括对问责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国家审计问责有法可依。如以完善的法律保障人民的保密举报渠道;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化、规范化;合理的官员行政能力评审监督机制;高效地政府问责结果公示机制等。(作者:湖北省宜昌市审计局  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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