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立“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
张召文 高修科 侯康学(陕西西安市周至县“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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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及时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开展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小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笔者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如何建立“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浅议如下:
    一、“小金库”专项治理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精神,2009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然后在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清
    理小金库,一律不准再以任何名义私设“小金库”;199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也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及社会团体认真开展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 “小金库”现象纠而复发,屡禁不止,严重反弹,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资产的流失,而且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影响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甚至诱发和滋生腐败现象。因此,在全国深入开展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化收入分配和财税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务收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小金库的概念、资金来源和用途
    (一)小金库的概念。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指出,此次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对“小金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劵)及其形成的资产。
    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国家和单位的各种应交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到本单位财务账外的资金,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
    (二)“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具体来讲,“小金库”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这7种并没有涵盖“小金库”的全部形成方式,只是列举了常见的主要的形成方式。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以多种形态存在,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现金形态;二是银行存款形态;三是有价证券形态;四是固定资产形态; 五是股权和债权形态。
    (三)“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是以各种名义挪用、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收入;截留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价倒卖、非法牟取价差收入;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侵占、截留罚没收入。主要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政府性基金收入;三是专项收入;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是罚没收入;六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是资产处置收入;九是资产出租收入;十是经营收入;十一是利息收入;十二是捐赠收入;十三是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等。
    “小金库”资金不包括党委、团委、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职工互助金等项目。
    (四)“小金库”支出用途。“小金库”支出用途主要是:
    1、以为职工谋福利、留住人才为借口乱发奖金、补贴;2、拉关系走后门进行请客送礼或为有关部门付账;3、小团体旅游的费用;4、购置不便公开的商品;5、少数几个人私分;6、用途不便公开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7、为本单位职工发放工资、奖金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8、其他。
    三、“小金库”形成的主要原因
    剖析部门、单位存在“小金库”问题,主要是个别部门、单位对执行财政政策法规的观念淡漠,无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规定,存在侥幸心理,产生“小金库”实质上是一种领导行为,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不同意、不默许,“小金库”就滋生不了,或很难产生。其“小金库”形成、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思想认识模糊。部门、单位设立“小金库”的人思想认识上有以下几种模糊的心理误区:一是“合法”心理。少数部门、单位领导、财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小金库”只是一般违规,只要不是直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就不碍多大事,不违法但“合法”。二是“合理”心理。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小金库”的存在,是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普遍存在,是正常现象,无须大惊小怪,还有的认为,要处理好单位的对外关系,就得要有一部分“活钱”,“小金库”的存在在所难免,不合法但“合理”。三是“自主”心理。还有少数领导干部认为本部门、单位的一些收入,怎么支出都内部的事情,应由部门、单位自己作主。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导致思想上产生了的“越轨”行为。
    (二) 经济利益驱动。部门、单位设“立小金库”还有一个原因是经济利益驱动。一是一些部门、单位领导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不惜牺牲国家集体利益,存在着隐瞒收入、账外设账。二是个部门、单位领导别热衷于搞吃请、拉关系,而请客送礼等支出,合法大帐上不好明目张胆支,只好再从“小金库”中动脑筋、想办法。三是近年来个别部门、单位由于受利益的趋动和诱惑,“小金库”的存在和发展也就有了“后劲”。除了财政正常工资补助外,都竞相给干部职工发一些福利,干部职工皆大欢喜,这些开支自然落到要私设“小金库”。
    (三)个人私欲贪婪。部门、单位设立“小金库”另外一个原因是个人私欲贪婪。一是极少数部门、单位的领导、财务人员拜金主义思想严重,把“小金库”做为个人谋取私利的途径,导致小团体的“小金库”经久不衰。二是正常的工资福利等收入不能满足个人的消费需求,信奉“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歪财不富”,放纵私欲,把“小金库”收支活动作为个人敛财谋私的“黑洞”,想方设法在私设的“小金库”里做文章。
    (四)“小金库”问题惩处不到位。对于部门、单位产生“小金库”问题,一些管理部门对“小金库”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纵容、默认财务人员搞“小金库”;一些地方的执法执纪部门存在着“重清理”、“轻惩处”现象;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出于对干部的保护主义,对有“小金库”的部门、单位领导或相关责任人存在“重处罚单位”、“轻处理个人”的现象,对违法乱纪行为责任追究不力。这样,使另外一些部门、单位私自设立“小金库”的不良现象和行为有所效彷,纵容了“小金库”的滋生和蔓延。
    四、“小金库”存在的危害
    部门、单位“小金库” 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的主要危害是:
    一是“小金库”的存在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小金库”虽“小”,但危害极大,公款沦为“私房钱”,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些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私设“小金库”并大肆挥霍资金,在群众中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容易造成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对领导的种种猜测、议论,不仅污染社会风气,而且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小金库”的存在严重损害干群关系,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  
    二是“小金库”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小金库”是滋生腐败的土壤,由于“小金库”资金深藏不露并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使用起来方便,不受监督和制约,因此有些人便用它大搞不正之风,有的用它行贿,将公家的钱转换成联络感情、拢络人心、捞取“政治前途”的筹码;有的用它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有的将“小金库”资金花光分光,装进少数人腰包,据为已有,中饱私囊,使“小金库”成为个人以权谋私的钱袋。
    五、积极探索建立“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中央虽三令五申,依然未能彻底阻止“小金库”的扩张和蔓延,主要是一些部门、单位及相关领导对小金库的危害认识不足,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理措施。“小金库”具有隐蔽性特点,问题由来已久,屡禁不止,可以说是一个“顽症”。特别是在“小金库”的形式日趋多样化、手段日趋隐蔽化、方法日趋智能化的今天,需要不断探索新思路、新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要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思想认识。首先要加强对部门、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对“小金库”危害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认识“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重大意义,特别是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在思想上要认清“小金库”的严重危害性,始终把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二是要加强以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为契机,对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教育,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努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要加强对部门、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明确单位的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是财政收入。四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财政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行为,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自己不搞“小金库”,而且要管好自己的下属也不能搞“小金库”。
    (二)要狠抓制度落实,监督关口前移。要狠抓遏制部门、单位“小金库”的制度建设和落实,使“小金库”监督的关口前移。一是要不断完善财政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实行国库集中管理,统一收入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对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是要严格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预算外资金收支的随意性;三是不断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票据的统一管理制度,堵塞漏洞,杜绝假发票、白纸据入账,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四是要完善票据分离制度,收款单位开票,委托银行收款,相互监督。五是要完善银行单一账户制度,不允许单位多头开户,以便资金监督。通过不断建立和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切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防范“小金库”的发生。
    (三)要加大财政审计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要加大对部门、单位“小金库”的监督力度,必须完善监督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部门、单位收支活动的财政、审计监督,杜绝和减少私设“小金库”的可能性。二是要对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对长期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扣拨或停拨相关部门、单位的经费。三是对部门、单位各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部门、单位,依据政策规定及时进行纠正,严肃处理。四是要注重加强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控制力度,在源头上斩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明确部门、单位财务业务的职责分工和程序,管钱、管物、管账人员进行相互制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凭证和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定期对资金进行清查盘点。五是广泛宣传,依靠全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让“小金库”无处藏身。要通过新闻媒体将部门、单位存在的“小金库”行为,及时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布,始终让“小金库”置于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要继续做好对“小金库”问题的举报受理和奖励。“小金库”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直接检查往往不易发现,最有效的办法是内部知情者举报。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做好“小金库”举报的受理工作,要在相关部门长期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惩处。   
    要及时对举报者实行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具体按照中共中央纪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财监[2009]26号文件)予以及时兑现。若举报属实,根据查出并已入库的税款或收缴财政的“小金库”资金数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奖励资金由财政负担。
    (五)要对“小金库”问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资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只能作为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处罚。
    “小金库”问题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财政、财务、会计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四十二条同时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六)要加大案件查处,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部门、单位 “小金库”案件查处,严肃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是根除“小金库”的关键。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各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督促力度。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重点检查。二是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小金库”专项督察活动,形成多渠道的监督网络,对发现有“小金库”的单位严肃处理,对查出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以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三是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检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在严肃进行查处的同时,要及时将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时进行情况通报。三是对私设“小金库”的行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论涉及到哪个单位,涉及到哪个人,都要做到“三个一律”:一律追究责任,一律没收追缴,一律公开曝光。视其违纪情节,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给单位的责任人和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要推进“三个”公开,构建“阳光工程”。    
        要积极探索推进“三个”公开,增强健全经济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对部门、单位的政务、重大决策、资金管理要实行“三个”公开,倡导经济运行“阳光”操作,增强积极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杜绝“小金库”的产生。二是对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签订承诺书,严格实行私设“小金库”行为的一票否决制,有效制止私设“小金库”行为的发生。三是建议国家将各级政府“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立为常设行政管理机构,有效地开展并搞好日常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总之,要使“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不流于形式,杜绝部门、单位的“小金库”存在,也要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必须采取从教育、制度、监督、惩治一齐入手,不断探索建立“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同时,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政策,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政府财政收入应收尽收,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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