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王本波(湖北省荆州市审计局局长)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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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发展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而不断完善的。早在八十年代,为了适应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的需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应运而生,并在实践得到了推广,九十年代以来,从新时期干部监督管理以及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出发,离任审计的对象逐步向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发展。通过推行离任审计,增强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1999年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及2006年修订后的审计法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后,经济责任审计迈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经济责任审计正式实施十年以来,虽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仍处在进一步探索和推广的阶段,不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仍有一些不成熟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探讨、完善。本文试图从审计实践的角度,针对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消除认识上的误区,正确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从近些年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看,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偏差:
    其一,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期望值过高,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依然存在,对判断是非功过,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而审计的手段说到底就是查账、座谈,账外的问题,隐蔽的问题或是深层次的问题,仅凭审计的手段很难有所突破。这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应用。
    其二,群众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马后炮”,往往是领导干部已调离,在新的工作岗位已就任后,才提请审计部门审计,该调的调了,该走的走了,该提的提了,离任后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只是搞搞形式,走走过场。因此在审计座谈中泛泛而谈的多,提供具体情况的少。也有极少数同志对改革中所带来的阵痛缺乏足够的认识的心理准备,把一些一时还无法解决的问题,或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逐步解决的问题归咎于领导者的无能或者腐败,寄希望通过一次审计就完全解决问题,加上对审计的职能和手段缺乏全面认识,一旦有的问题审计无法查证落实,就认为审计人员是“官官相护”,从而影响了审计的威信,挫伤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其三,被审计对象缺乏足够认识和主动配合的力度。究其原因,一是认为自己为官一任,尽心尽力尽责,即使无大的功绩,亦无大的过失,临到离任或晋升还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自己的不信任。认为应该是有问题才审计,无问题不审计;二是认为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健全完善的新形势下,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就难免有一些失误,担心审计评价时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把探索中的一般失误当作工作的严重错误,影响组织对自己的正确评价和今后的升迁;三是极少数人确实存在这样和那样一些问题,怕审计后一一揭露。由于上述原因,审计时往往缺乏主动的配合。
    存在上述误区的原因,主要是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作用宣传不够。要解决上述问题,正确估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作用是关键。开展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审计职责范围的重大扩展,审计由过去的对“事”发展到不仅对“事”,而且还要对“人”。但就审计的基本职能而言,仍然是经济监督,主要是通过审计,监督和督促被审计人员的经济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沿着正常的轨道健康运行;检查受托经济责任人忠实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借以揭露违法违纪,制止损失浪费,查明错误弊端,判断管理缺陷,进而追究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是防护性作用和建设性作用。审计的方法或手段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取得审计证据,并以此确定是解除还是追究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经济责任。总之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和勤政廉政意识。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和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通过这种审计形式,告诫领导者在拍脑袋,作决策时不要忘了离任时还经济责任审计这一关。其警示和预防作用是显见的。
    二、坚持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相结合,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当前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中,存在以下有待改进的问题:一是计划性不强。由于干部调整的不可预见性,在年初安排审计工作时,无法将全年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纳入年初的审计工作计划,一旦班子换届和领导干部调整时,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与审计机关日常工作“撞车”,由于审计任务相对集中,审计力量难以调配,因而在审计时间和工作深度上难以满足要求,以至委托部门感到工作周期太长,提供审计结果过慢,审计质量不高。二是审计结果应用滞后。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作用在于正确评价领导者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为组织部门考核和选用干部提供依据。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受干部任免程序的限制,一般是先离任后审计,新的岗位已经任命,即使审计确认应负一定的经济责任,但只要不是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已无从落实,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直接影响了审计的权威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是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年初,由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根据干部调整意向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初步计划,以便审计部门在确定年初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预留必要的审计力量。二是有重点地开展一些届中审计,把离任审计和届中审计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避免因审计时间跨度太长而影响审计工作进度,另一方面避免因任期过长,问题已经形成,损失已经发生后再去审计,成了事后的“诸葛亮”。三是有选择地试行“离、审、任”,即:先离任,后审计,再确定新的岗位。这样,审计的警戒作用更突出,审计结果的应用更充分,经济责任审计发挥的作用更大,四是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审计结果的转化应用。一方面,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要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了解情况,审计中有关情况要及时汇报通气。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对象平时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情况,明确审计的重点,在审计中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时,要及时届入。审计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还应根据审计结果建立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档案,把审计结果作为考察、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努力探寻科学、完整的经济责任评价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难,主要难在对经济责任的界定和功过是非的评价,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之所以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关键还在于缺乏科学的责任界定方法和是非评价标准。这里,本文试图就如何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第一,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严格区别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关系,特别要注意把握有意钻改革的空子和在探索中失误的区别,支持改革者,理解失误者,鞭苔违纪者。如果墨守成规,仍以旧的条条框框去界定是非,用表面现象去评判得失,经济责任审计必然会失去生命力。
    第二,经济责任的评价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我们在审计评价中对在探索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在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的政策措施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和做法,必须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依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三个代表”的要求,从大方向上去把握,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去评判。
    第三,经济责任评价必须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维护国家利益和全局利益,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在审计中凡违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依法办事,为了局部利益、小团体利益和眼前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人和事,都应予无情的揭露。(作者:王本波   湖北省荆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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