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条例的贯彻思维与执行
张建华(河北省审计厅)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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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无疑是每个审计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审计条例既是审计理念的不断深化,也是审计职能的顺势调整,更是审计实践的与时俱进;不仅是审计工作指南,而且指明了审计工作发展方向。用什么样的思维理解掌握其精神实质,在审计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好审计条例是值得我们思索和研究的问题。本文认为现阶段我们应该运用“审计免疫系统论”的理论观点来思考、理解和掌握审计条例,做好审计转型,提高审计手段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大局。
    一、现阶段要运用“审计免疫系统论”的理论观点理解掌握审计条例。做为审计工作者都知道,“审计免疫系统论”的理论观点是刘家义审计长在科学发展观理论指导下提出的。“审计免疫系统论”指出审计的基本功能是预防、揭示和抵御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障碍、矛盾和风险的功能。“审计免疫系统论”是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的灵魂和指南,不仅阐述了审计本质、基本功能和特征,以及审计的根本目的和首要任务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给我们的审计工作提供了用系统论的观点来思考、理解和揭示问题的思维方法。当前我们学习贯彻审计条例,应该用“审计免疫系统论”的理论观点来系统学习掌握审计条例。审计条例从表面上看,较原来的条例修改了46条,增加了12条,删去了5条,合并了5条,修订后共58条。但从其内涵看更加丰富,充满了党和人民对审计的信任和期盼,充满了创新和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理念,充满了服务大局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审计责任。
    审计条例的颁布是对“审计免疫系统论”的肯定,为“审计免疫系统论”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说当时“审计免疫系统论”观点的提出只是一种理论观点,那么现在就是抓紧实施的时候了。要按照审计条例要求,加强审计免疫系统建设,一是完善与审计条例配套的审计制度建设,健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等相关体系;二是建设一支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高效率的审计体系队伍,这不仅包括国家审计,也包括依照法律程序聘请的协审单位或有关专家;三是继续加强信息化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技术因素。
    二、静态审计向动态审计的创新,要求审计向广度发展。这次审计条例的修改,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突破了实施近30年的常规性的决算审计,我这里姑且概括为静态审计,拓展引入了动态审计方式,即审计条例增加了对群众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举报审计;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情况实行跟踪审计;提出了“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而直接实施审计即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审计等等。这些新增加的审计方式显示了审计在服务大局方面的日趋成熟,是审计适应性和主动性的统一。具有随时性和突然性、内容多和范围广、以及时间紧任务急和政策性强的特点,大多需要各专业人才一起完成,要求审计人员既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又要熟悉工程业务、财务业务、企业管理以及有关法规知识。从创新的角度向我们提出了审计发展和转型的问题,因而需要我们建立和完善动态审计系统,加大对相关审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尽快具备相关审计能力,建立相应的应对审计预案。在审计中要立足宏观全局,坚持微观查处和揭露,为完善相关经济法规献计献策。
    三、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的规定,为审计向深度挖掘提供了条件。陈全国省长在全省审计工作会议上对2010年的审计工作,提出了“六个围绕”的要求,其中心就是审计如何通过监督来促进我省企业生产总值的提高,也就是效益的增长。刘家义审计长4月12日在北京开幕的“世界审计组织第六届效益审计研讨会”上表示,到2012年我国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将开展绩效审计。由此可见,应该适时推进绩效审计。绩效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需要我们将绩效理念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这也符合新条例加大审计力度、加大效益审计的要求。应以审计为手段,促使被审计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经济实力的增强。把审计关口前移,加强事中、事前的审计监督,建立长效审计模式,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企业盲目决策、违法乱纪以及管理水平低下等现象的产生。绩效审计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审计工程,涉及诸多方面,既包括财务部门,也包括信息化、资金、物流管理等系统管理。应注重从政策执行、资金使用、资源利用、行政效能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其效益、效率和效果。因而,对于绩效审计不仅需要常规的财务审计人员,也需要与上述部门业务相关的技术审计人员。
    审计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搞好绩效审计提供了有利条件,一是审计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我们可以邀请专业部门或专家参与,提高绩效审计的水平和层次。可以课题组形式共同实施项目,由专家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从而提升审计的深度与公信度。同时也在审计过程中相互学习从而提高了国家审计的业务理论水平。二是根据审计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规定,一要重视企业的自查,将企业的被审计意识逐步引导到自查的自觉审计意识。二要发挥内部审计业务熟悉的特点参与绩效审计。
    四、赋予审计处罚权和加大审计公告,争取利好审计环境。“审计取证难,处理更难,公开审计结果难上加难”,这是审计常常遇到的客观环境。尤其在审计取证时经常会遇到拒绝或编制理由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会计业务资料,甚至有时会出现拒绝、阻碍审计等现象。审计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赋予了审计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权。审计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取消了审计结果公布范围限制规定,公开审计结果的威慑力远远大于审计本身。为审计争取利好的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极大地树立了审计权威,更有利于被审计机关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更好地执行审计决定。
    五、目前提高查错纠弊能力和效率的关键是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关联审计。审计条例对审计广度的拓展和审计方式的创新,尤其对审计质量的强调,在目前情况下无疑会使与审计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凸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整合国家审计系统的审计人力资源、可以通过聘请相关人员参与等方式来减轻矛盾的压力,但缓解矛盾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审计个体查错纠弊的能力和工作效率,实现“人”“机”的绝好结合,即国家审计人员具备良好的全面素质和过硬的计算机辅助审计能力,目前提高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审计人员对计算机技术掌握和运用的程度,这方面大有潜力可挖,我们必须向信息化技术要效率,以从根本上提高工作效率。
    不久前听取了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领导和专家关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讲座感触颇深,对照讲座找差距,目前我们已经能熟练应用AO审计软件对财务数据进行审查,但对业务数据以及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结合的计算机审计应用尚在摸索阶段。就账论账多些,业务数据转换和审计少些。我们应当提高对企业业务数据审计重要性的认识和应用,在业务数据的转换、分析和审计上下功夫。比如企业的财务数据是以生产经营等部门的业务数据为基础的,但是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上的缺陷,往往会出现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相对独立、分立运行的“两张皮”现象,业务不能及时与财务同步,或在业务数据上作假,造成财务与业务的不一致。因而审计财务数据真实性,就必须审计业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因此,我们在审前调查时,就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信息化的现状,为制定具体的计算机辅助审计思路、方案和重点的数据采集做好准备。在运用AO进行审账的实施阶段,注意将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结合起来进行同步或交互审计。审查信息系统接口是否实现了财务、业务数据的无缝连接,以确保核算的一致性、正确性。把传统审计经验编辑到审计程序中,运用AO系统中的筛选、分析、汇总、SQL语句等功能,对其数据库进行详尽的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差异性,最终找出问题所在。在培训上,可否搞一个全省的行业审计,邀请有关专家在审计现场从审计调查开始到审计报告结束,实施全过程培训,重点是业务数据审计的培训,提高全省企业审计人员的挖潜能力,实现对审计事项查真、查细、查实,有效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审计质量。(作者:张建华 河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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