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内部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的关系
王秀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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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是内部审计部门本职工作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各有侧重,是不可分开的。但是内部审计部门在日常工作当中,只注重内部审计监督,而忽视内部审计服务,并把内部审计监督作为分内工作,把内部审计服务作为分外工作。这种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片面认识,往往对全面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任务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这种不利的影响在认识上和实践上得不到彻底消除,内部审计监督的成果也难以巩固,经济秩序良性循环的氛围更难以形成。
    内部审计监督是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职权监督,《宪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因此,审计监督从性质上看是《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法定监督;从体系上来看是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职权监督;从监督的主体上看是国家审计机关;从监督的客体上看是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从审计监督的内容上看是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作为内部执法监督部门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排除来自各职能部门和各个层面的不利因素的干扰,忠于职守,依法依规审计。在审计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该审的必审、该查的必查、该通报的必通报、该收缴的一定收缴,该移交司法部门的要移交司法部门,确保审计不走过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内部审计服务是审计人员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中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捍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作用。内部审计服务的意义在于对内部审计监督有深刻的认识,才能增强审计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内部审计监督本身就是一种服务,因为在进行内部审计过程中,查出了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问题,甚至揭露了贪污腐化等违法犯罪案件。针对查出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认真的处理。该上缴的要限期上缴,该处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该行政处分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对被审计单位,尤其对当事人无疑能起到教育作用;对其他单位也能起到辐射警示教育作用。从大局讲,维护了经济建设。这种内部审计监督的服务作用是从直接和间接两方面体现的,是其最主要服务形式。另外通过内部审计,还能为领导在宏观决策、制定政策、解决问题提供真实数据,使决策更符合实际,出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内部审计服务还应体现在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不能以通报、罚款、撤职等了事。要对查出问题进行归纳,写好内部审计意见书、内部审计决定,做到是非分明,不得含糊;并在此基础上开好座谈会,坚持实事求是,敢说真话,毫不保留地把问题摆出来,帮助被审计单位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完善财经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堵塞漏动,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这样内部审计监督与内部审计服务的作用才能得以有效发挥。
    内部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服务,没有服务就没有监督,是同一职能的两面性。在突出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内部审计服务职能,这是由二者相互依存关系所决定的。内部审计监督是内部审计服务的基础,内部审计服务又融于内部审计监督之中。离开内部审计监督去搞内部审计报务,内部审计服务就会缺乏感染力、号召力,没有权威性,服务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然内部审计监督也就起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相对而言,内部审计报务又为巩固和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的成果发挥了重要监督保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内部审计监督是治标,内部审计报务是治本,标本兼治,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因此,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是制约与支持、手段和目的、过程与目标、相辅相成的关系。
    由此可见,内部审计职能要想取得理想的审计成果,并使这种内审成果转化为维护经济秩序的力量,促进廉政建设的动力,必须把内部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融为一体,有机结合。(作者:王秀峰      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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