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审”与“被审”关系定位的思考
陈宏伟(安徽省淮南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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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淮南市市长曹勇在某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特别指出:“审计部门要注重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充分认识和相互理解,有利于审计部门发现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市审计局局长陈永多也多次强调:“审计人员要不断提升审计的沟通能力和执行能力,进一步放大审计监督的效力”。认真研读领导的讲话并联想到审计工作实际,不难发现其含义深刻,尤其是对当前地方审计机关正确处理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认为,新形势下“审”与“被审”关系应做如下定位:
    关键词一:监督制约
    从国家审计的本质来看,“审”与“被审”是一种监督和制约关系。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执法监督部门,肩负着维护财经法纪和检查政策落实的重任,“全面发现问题、真实反映问题、坚决杜绝问题”成为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审计风暴、审计公告、移送案件、披露重大损失浪费等等这些屡见不鲜的实证及其产生的广泛影响,体现出审计监督对公共权力运用的一种制约和制衡。
    关键词二:服务协作
    从我国国家审计的管理体制来看,“审”与“被审”也表现出服务和协作关系。行政型的审计管理体制决定审计机关与其他部门一样,统属本级政府领导。对于一级政府而言,审计机关的总体目标须服务于政府的中心工作。因此,曝光问题、处理处罚都不应成为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其核心价值应立足于--寓监督于服务之中,构建部门协作,共同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三:相互博弈
    从审计工作实务操作来看,“审”与“被审”之间还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与纪检、监察部门相比,审计也承担着执法监督的职责,但是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力。审计的过程,尤其是在审计处理阶段,针对敏感问题的定性,“审”与“被审”双方时有攻守、进退,审计机关往往为了实现重要的审计目标而展开一轮轮艰难的谈判。
    本文认为,当前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定位应立足于以上三个方面,两者表现出的制约、协作和博弈关系,是由我国国家审计管理体制的根本属性决定的,是对审计工作的真实反映和概括,也必将长期存在于今后的审计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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