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计复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松廷(江苏省邳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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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复核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笔者所在审计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和完善审计复核思路和方法,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加以认真研究和深入探讨。
    一、审计复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复核的时机滞后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第四条规定:“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根据这项规定,审计复核是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形成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代拟稿之后才开始的。我认为,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有时会显得被动,如果经过复核,发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错漏,或者是审计定性出现错误,或者是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的事项漏掉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则势必又要重新补正,再次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从而造成审计工作的被动。《审计法》没有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只能向被审计单位征求一次意见。但假如你向被审计单位再征求一次意见,被审计单位会怎么看呢?它们会认为你们审计组对问题连自己都把握不准,怎样监督别人?你可以征求第二次意见,还会不会征求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意见呢?这样将严重影响到审计执法的严肃性,损害审计机关的形象。因此,对于重大的审计项目,审计复核的关口应该前移,至少在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就应该介入。
    (二)审计复核不具可操作性
    一方面,一线科室的科长身兼“二职”甚至“三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复核权与审理权发生重叠,形成两级复核合并为“一级”,失去了作为一道法律屏障的本来意义,使得“三级复核”制度的“免疫力”下降,形同虚设。其虚置化和形式化不仅严重“弱化”或削弱了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而且严重混淆了三级复核各自的质量责任,不便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复核机构在进行审计复核过程中往往只对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等是否准确、评价、定性、处理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以及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面进行审计复核,而这些复核内容主要还是集中在文字、程序和法规方面,对审计报告内容和建议的合理性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复核。审计复核缺少具体的复核工作规则,无法理清三级审计复核的责权关系,无法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来具体安排审计复核工作,从而无法有效指导、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和保证审计复核的质量。计划、实施、复核、执行过分独立,缺乏横向约束和控制。下计划的不知实施情况,审计人员不知复核要求,做复核的不进行现场审计,执行结果如何没人知晓。
    (三)审计复核机构和人员不健全
    目前地方审计机关中存在专门复核机构的为数不多,尤其是在县级审计机关,由于受编制因素的制约,绝大部分基层审计机关没有按照2号令规定设立复核机构,一般都是挂在办公室下,不单设机构和人员,对复核人员的任职资格也没有统一规定,其综合素质不高,很难胜任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处理工作,导致审计复核事项的审理质量不高。在业务科室中往往是一个业务科室只有4名左右审计人员组成,如审计组长由科室负责人担任的话,则一、二级复核 (即审计组长复核、审计组所在的科室复核)往往就变成了一级复核,难以提出高质量的复核意见。
    二、审计复核工作的问题改进对策
    (一)创新审计复核机制
    一方面从复核环节和复核程序上改进变“复核滞后”为“复核前置”。 将“复核”关口前移至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前,专职复核人员提前参与审计项目的复核,变事后复核为现场复核,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先由复核机构出具复核意见,化解被审计对象的不满反应、弥补审计组的自身不足并制约审计组的滥用权力。另一方面从复核内容和复核文书上改进变“平面式复核”为“立体式复核”,变“程序性复核”为“实质性审理”。这样就可以确保审计报告的定性更加准确,处理处罚更加恰当。在具体操作中,一是要复核人员在审计组现场审计期间进行复核,如对审计过程中发现较为重大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组人员一时难以定性的,现场审计基本结束时需要和被审计单位交流沟通的。二是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审计报告后,由复核机构对审计程序、法规运用等事项、审计日记完成情况等,先进行初步复核并提出意见,审计组依据意见修改报告后再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最后,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再根据反馈意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决定。总之,审计复核前移后,可以及时地防范审计风险,控制审计质量。
    (二)完善审计复核操作方法
    审计复核的可操作性实质上就是要审计复核工作做到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统一,最终达到审计复核工作的目的,有效降低审计风险和控制审计质量。从复核手段、复核方式、复核方法和复核作风上改进变“手工复核”为“网络复核”,变“结果复核”为“过程复核”,变“随意复核”为“科学复核”,变“要我复核”为“我要复核”。在复核手段上,充分借助计算机技术和AO软件,积极探索网络化复核的新模式;在复核方式上,改变审、核、检分离现状,实行“捆绑式复核”和审计项目全程质量跟踪制;在复核方法上,研发科学的复核理论方法,实行“嵌入式复核”;在复核作风上,加强品质修养与廉洁自律。讲究严谨细致、求真扎实,变被动在办公室坐等审计组上门报送项目、只对一堆“死料”进行静态复核,为主动深入审计一线对随审计程序走的“活化物”进行动态复核。
    (三)健全复核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
    从复核机构设置、复核人员配置及复核人才培养上改进变“无机物”为“有机体”,变“非专业”为“专业”,变“单一型”为“复合型”。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条件下,地方审计机关应注重整合资源,条件许可的可设置综合科室,条件不能达到要求的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的复核人员,专职审计复核。同时,每一个项目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及时成立审计复核业务小组,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复核机构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与项目主审共同参加。(李松廷 江苏省邳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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