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审计及强化对外投资管理的思考
周雨晨 刘伟 徐寅啸(江苏省苏州市审计局处资运用审计处课题组)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4日】
【来源:周雨晨 刘伟 徐寅啸(江苏省苏州市审计局处资运用审计处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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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国资经营公司的对外投资关系到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审计目标不仅仅是投资规模和收益的增减,更应从投资方向、投资审批、企业间资金担保和拆借、投资收益及下属子公司的往来和利益等方面加以关注,并对如何加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监督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国资经营公司  对外投资  审计

    国资经营公司是特殊的国有企业法人,如何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家审计的重要使命。本文从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中对投资方向、投资管理 、投资效益等方面应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了探讨。

    一、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特点

    国资经营公司是我国在经济改革调整中,经过产业布局和结构的不断优化而形成的,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产物,它既是国资管理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国有资本经营的一个重要载体,既对上接受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的监管,也对下属国企行使国有出资人的权利,它是集投资、监管、经营于一体的特殊的国有企业法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是其运用国有资产的基本方式之一,其特点:

    1.具有双重目标,首先是政府目标,即必须承担起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引导产业发展等政府职责;其次是市场目标,即必须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
    2.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按国有经济发挥不同的主导作用分类,可分为公共性作用、功能性作用及经营性作用。公共性作用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性公共服务的功能;功能性作用体现在为培育、引导、重组产业提供阶段性的资本供给与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经营性作用指在投资新兴产业、经营性产业和均势产业中的优势企业中发挥的作用。
    3.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性投资和金融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等非盈利性项目;股权性投资是指由国资经营公司出资成立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行为;金融性投资是指国资经营公司利用间隙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申购新股、委托贷款等行为。

    二、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的关注点

    综上所述,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关系到国有经济布局和调整、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审计目标不仅仅是投资规模和收益的增减,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关注点一:投资方向
    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方向关系着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是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向是审计首要关注点。有迹象表明,目前国有资本有向房地产、餐饮业等一般性竞争领域集中的趋势。根据某地级市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审计调查,该市国资经营公司对公共性领域的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2006年为 62%,2008年为58%,下降了4个百分点;一般性竞争领域的投资比重保持在19%左右,但其中对房地产业和餐饮业的投资剧增,房地产业投资总额2007及2008两年比2006年增加了3.8倍,餐饮业的投资增加了8倍,有明显向一般性竞争领域集中的趋势。通过对投资方向的审计,要及时发现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向性偏差;揭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与国家产业政策的一致性,关注国资经营公司在公共、民生、事业性及一般性竞争领域的投资规模变化趋势。在审计实践中,应将国资经营公司投资项目按行业正确归类,将数年的投资额进行比较,观察其中的变化,并与相关的国有经济调整布局及发展规划进行对比和分析,确定对外投资的方向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关注点二:投资审批
    在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很多地方法规都规定了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国资经营公司的对外投资越过了这些批准或备案程序,使得对外投资业务脱离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加大了监管部门日常管理的难度。有些投资项目甚至只是少数领导人的决策并未经过集体或会议讨论。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出资近3000万元收购原五个自然人所拥有的股份,比原1100万元股权溢价了近2000万元,且其溢价的合理性争议较多。通过对投资审批事项的审计,可以督促国资经营公司按程序报批投资项目,规范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被滥用和挥霍。

    关注点三:企业间资金担保和拆借
    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过程也是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企业相关联的过程。关联企业间资金担保和拆借的问题很值得重视,其背后往往是利益的博弈,稍有不慎极有可能造成国有资本的流失和滋生腐败现象。2008年10月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并在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据了解,目前部分地方国资管理部门因在资金担保和拆借的具体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对此并无相应的具体措施,国资经营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出借资金成为通常概念的企业行为,审计调查发现担保或有风险已时有发生。值得注意的是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在帐面并无反映,在审计中,应注意收集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资料,除了解担保和拆借资金的总量,还要对涉及企业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跟综,了解资金担保和拆借的真实原因,分析担保和拆借资金是否超越企业本身的实际能力,尤其要关注长期未收回的借款,从而体现审计提前介入的理念,提示可能发生的隐患。

    关注点四:投资收益
    对外投资收益是衡量一个企业资金运用效率的标志,也是国有资本增值的体现,不仅能通过投资收益的大小判断投资项目的优劣,还能从中观察有无假借投资转移资金的问题。我们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投资收益的核算中往往隐藏着企业人为控制利润、转移利润的行为,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权益法或成本法正确反映投资收益,使投资收益失真,其原因有的是工作失误造成投资收益核算不正确,有的则是为了控制利润高低而人为调节。二是帐面反映的投资收益长期未收回,资金被其他企业长期无偿占用,造成国有资本的损失浪费。三是假借对外投资而转移资金,有些企业为了对方借贷资金的需要,或是为了新办企业验资的需要,随意将资金外投,有些企业名为投资实为借款,这些投资项目通常均反映出长期无收益或亏损的现象。在审计中要注意收集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逐项核实投资收益核算的准确性,同时还要关注那些长期挂帐的未收回的投资收益,对长期无收益和亏损的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真正的原因,揭示存在的问题。

    关注点五: 与下属子公司的往来及利益关系
    近年来随着国资经营公司的不断扩张,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在不断增加,且子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又组成新的子公司,国有民营合资现象在不断加剧。在人事上,一人身兼多职现象普遍,有的既是母公司部门领导,又兼子公司法人,形成了错综复杂的资金链和人事关系网。而目前国资管理部门对国资经营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体系并未真正建立,母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孙子公司违规违纪也并不鲜见。如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某集团公司以预付工程款名义将资金通过多个子公司帐户打入股市,最终因亏损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加强对这些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成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在审计中,一是应关注国资经营部门内部是否建立对下属子公司在投资、经营等方面的监督制度并有效执行;二是应从母公司的资金走向为出发点,延伸至子公司、孙子公司,搞清来龙去脉不留死角;三是要关注有否利用设立错综复杂的多元化投资结构的子公司,实现利益输送,侵吞国有资产。

    三、加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监督的思考

    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如何提高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审计的质量,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和探索。我们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监督:

    1. 督促国有资本进一步发挥引导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针对目前有部分国资经营公司投资主业不清,方向不明确的情况,国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每个企业的特点和基础,分门别类的进入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的功能性产业,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产业引导效应。在当今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更要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主导作用,带动民营企业走出困境。另外还可以尝试与外地国有资本进行强强联合,通过互相参股,或者组成大型集团,在水、电、气等领域可以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与外地国资进行合作。

    2.对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类管理。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有政府行为也有企业行为,对这两类投资的监管要区别对待。政府性投资主要是公益性项目,其目标是提供公共服务而非营利性,则这类投资主要是强化投资及建设程序的规范化,建设成本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而对经营性投资则要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可行性研究管理,投资能力评价,投资风险测评,投资比例审计主张要保持控股地位,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企业的掌控能力。国资的对外投资行为要实行集体会办制,应设置由国资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体专家论证制度,使经营性投资不失企业性行为的同时强化监管。

    3.将国有控股各级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针对子公司对外投资占比的不断提高和频繁,为全面实施国资对外投资的监管,必须及时将这部分投资纳入管理,有些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实质是母公司为违避监管而进行的转移,如放松对这块阵地的监管,使必出现监管漏洞,使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隐患。

    4.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政策和各种重大事项的管理制度。一是制度约束机制要涵盖对外投资的投资方向、资金来源、效益评价以及相关的资金拆借、担保等各个方面,并能做到有效执行;二是对已有的管理制度要进一步细化,增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如对股票、债券、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的金融性投资行为及担保业务的范围、投向等;三是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考核制度,加大投资项目效益评估力度,防范投资风险,使国有资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四是创新管理模式,建议国资管理部门对国资经营公司采用统一的网络版财务软件,提高国资管理部门的财务监控能力,同时统一组织对国资经营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统一方案,明确重点关注内容,准确全面掌握国企经营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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