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健全基层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机制
刘湘耀(湖北省鹤峰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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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出台,再次发出加强反腐倡廉、整顿吏治的强烈信号,同时也把干部问责制的实施和推行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问责制度安排,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毋庸置疑,这一制度从开始实施以来,通过组织、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探索与努力,在防止损失浪费、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在基层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实践中发现,这一问责机制还存在“四重四轻”的问题:

    一是重重大事故的问责,轻财经和内控责任的追究。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影响民生和涉农的恶性案件等,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相关人的责任已经常态化,领导相当重视;但财经责任和内部控制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则追究相对较少。

    二是重经济违纪违规问题的问责,轻损失浪费责任的追究。对于侵占、挪用或是贪污、私分国家或集体资金的违纪问题,哪怕是区区几万元,也必然要受到严肃查处;但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损失浪费,吃了喝了不要紧,只要不是“下口袋”也就“难究其责”。

    三是重经济活动后果责任的问责,轻决策责任和管理责任的追究。一般情况下,凡产生严重后果,特别是产生重大性、社会性影响的,有关部门会对这类案件坚决查处,予以问责;对其结果形成前的经济决策不正确、管理不严格的责任,造成决策失误和严重损失浪费的,则基本不追究或追究不到位。

    四是重事轻人的现象比较突出。基层各类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总是“某某部门、某某单位挪用资金、违规收费”等,而隐晦掉“事”的实施者—人。即使是必须要有人为事“负责任”,在责任追究中也往往是“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

    究其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基层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独立性不足,地方审计机构从行政上接受“双重领导”,经费则来源于地方财政,人事上则以地方管理为主;审计结果的透明度不高,基层审计结果公开和中央相比严重滞后;审计处理处罚权限不足,审计后很多问题难以处理到位等。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新形势进一步健全基层经济责任问责机制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创新审计模式和审计手段。客观、公允的审计结论是基层责任审计问责的前提条件。基层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基本和同级审计机关“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接受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委托,同时为其负责,根本就没有独立性可言。因此,如果要保证审计结果更加客观、公允、权威,则必须首先从审计管理模式创新入手,提高审计组织的独立性。要保证基层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则要从审计组织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人员任免上的独立性与审计机构经费上的独立性这三个方面予以着手创新。 同时,要充分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手段,提高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积极培养复全型审计人才,努力降低审计风险,这是基层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顺利实行的基础。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的透明度,充分利用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作为一项综合性、高层次的监督活动,其监督成果具有广泛的利用价值,应该被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充分地借鉴和利用。一方面,审计结结果的公开,有助于组织人事部门准确使用干部,并能利用社会舆论的作用,对干部有效实施监督;另一方面,审计结果公开,有助于提高纪检监察、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提升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基层经济责任审计揭示出的一些违纪问题,不仅大都翔实准确,而且省去了纪检监察、司法机构为取证而投入的大量精力,加快了办案的力度和节奏。尤其对于经济犯罪现象而言,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往往不用任何的“转换”,就可以为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构所用。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审计追踪报告制度,促进审计结果的整改和落实。基层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仅仅在于问责,更要规范管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实行后续追踪审计,对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形成审计—公开—整改问责—制度补救的基层经济责任审计整改问责模式。在加大《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的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以及整改尚未到位的原因等做出书面报告和说明。要强化对审计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和尝试审计整改问责情况公告制度,促进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积极有效的整改问责。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弥补基层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不足的问题。强化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的联动配合,促进审计结果在人大监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中的利用,追究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党纪和政纪责任;强化审计监督与司法机关的联动配合,将基层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邀请司法机关适时介入,展开同步调查,将构成犯罪的人绳之以法;加强基层审计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的配合,为正确使用干部提供依据;加强基层审计机关与舆论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协调配合,要通过舆论宣传,不仅让社会各界知晓审计了什么,更要让社会公众知道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纠正和责任追究情况。对于“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问题,要严格审计问责制度,把问责制贯穿到履责的全过程,事前问责进行提醒,事中问责进行督促,事后问责进行诫勉。通过严格的审计问责,形成真抓实干、风清气正、团结高效的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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