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计计划与实施的分离”
(湖北省襄樊市审计局 罗玉富 周先强)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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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是维护国家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利益,保护人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肩负着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随着审计事业不断发展,人们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的深化,一次一次的“审计风暴”使全社会对审计的认知度也空前高涨。面对政府的信任、人民的期望,回眸审计工作走过的二十几个春秋,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模式的诸多弊端已经显现出来,认真审视审计工作的现状,一些不容忽视甚至是一些很突出的问题我们不得不面对和深思,特别是审计机关内部各种权力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审计计划管理和实施随意性大、审计执法不能全覆盖的现象时有发生,越来越与日益变化的审计环境不相适应,成为制约审计事业发展的“拦路虎“,转变观念势在必行。
    
    一、计划与实施
    
    现有的审计计划的制定模式是:除上级下达的审计计划项目之外,主要由对口业务部门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和以往的审计工作经验提出项目申请,报请综合部门汇总审批,成文下发,在没有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就基本得到确定,全年的审计执法工作按此计划实施。但是,这样的审计计划制定就存在很大的弊端,原因有二:
    
    一是容易限制审计覆盖面的拓展。审计计划是对审计管辖范围内所有的的被审计对象的审计事项进行的统筹安排。按照计划安排,审谁不审谁在很大程度上完全取决于对口的业务部门,虽然说我们的审计干部是有觉悟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完全出于公心的,但我们也不能不回避一个现实,人是有私心的,在原则范围内,作为对口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量的大小、经济状况的强弱、交通距离的远近、人际关系的好坏等客观因素来申报确定年度的项目计划,这样就造成有些单位年年审,而有的单位是多少年才有可能审一次,还有些单位甚至漏审,没有做到一年审一次或一次审几年全盘的审计单位全覆盖计划,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发展。
    
    二是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最高层次的经济监督部门,无论是《宪法》还是《审计法》都赋予了审计机关很大的权力,特别是从计划制定、项目实施、审计决定、审计执行等都是业务部门一手包办,“一竿子插到底”,如果这种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腐败。对口业务部门可能多年来从事对口业务单位审计,难免不出现已经建立了过于亲密的业务关系,从计划制定到审计实施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不有的侧重,这种“以审谋私”利益链条还依然存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二、对策与措施
    
    一是健全制度,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牵制,互相促进,通过“分权制衡”从根本上解决计划制定与审计实施完全由业务部门说了算的集权管理模式,杜绝审计盲区,实施审计单位的全覆盖;二是对所有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轮岗职换,重新调整人员,对人力资源和审计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使之得到优化,逐步向“审处分离”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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