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世鹏(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办处))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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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接受干部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对企业或政府部门领导人任职期间或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的一种审计活动。它是伴随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的一项审计制度。经过十多年的积极探索与稳步推进,这项制度对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社会公认的效果。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类型的一种,其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受托性,它一般是接受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工作。二是专一性,主要体现在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和审计对象的专一性。三是事中、事后审计,这是由其性质决定的,因为对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无法也不可能进行事前审计。四是主要职能是评价,即对被审计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为管理部门提供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可见,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贯穿在整个经营者任期的全过程,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内容多、要求高、责任重大。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难点。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其自身独特的运作方式,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方面的难点:
    1.审计时限紧,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短缺等问题比较突出。离任审计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操作过程,不仅需要充裕的时间,而且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资源。由于干部免、审、任的时间差很小,导致时间仓促。再加之目前审计力量普遍偏少,审计方案中确定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既要有点又要有面,对审计涵盖范围也有一定要求,加上领导干部一般任职期限都较长,造成被审计单位形成的会计资料繁多,时间跨度长,问题情况也很复杂,且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更换频繁,现任人员对一些事情不够熟悉,造成在对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经常出现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审计质量要求高等一系列挑战。
         2.审计的时效性不强,事后审计占大多数,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带来不利影响。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在具体操作上,“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绝大部分是先离任后审计。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首先是易造成审计机关审计目的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会为审计积极性带来负面影响;其次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离开原单位,易造成接任者新官不理旧账,审计配合上容易产生因事不关己而搪塞,在资料提供上不积极、不主动,使一些问题的核实和取证难度加大;三是很多被审计领导干部已被提拔重用,这为审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压力。
        3.经济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价指标体系确实,审计结果可利用性弱化。无论是《审计法》还是其他相关法规,对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尚无相关规定,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评价指标体系,造成责任界定难度大,审计评价质量不高,难以根据评价结论任用干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具体明确。但是由于目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被审计人的主管部门等没有明确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范围,缺乏统一、具体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评价标准,加之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复杂多样,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界定十分困难,可操作性差。易造成审计评价或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评价,或超越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缺乏应有的利用价值,为干部管理部门运用审计结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三、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上述困难,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手段,采用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由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时间长、内容多、工作量大,解决这一矛盾要求审计工作要拓宽思路,突出重点,上下协调,统筹兼顾。一是审计工作要纵向协调,横向沟通相结合。通常一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领导人的离任审计,审计组要分成若干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各审计组织间要做好沟通联络工作,以总部为龙头,对具备启发性、共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提炼审计成果拓展审计;二是审计过程中要将审计人员自身发现线索与接受人民群众举报结合起来。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公开接待来访时间和地点、个别走访和座谈等多种形式,确定审计重点、内容与方法,减少审计风险,突出审计成果;三是充分利用常规审计的成果。审计人员要善于通过调阅以前年度审计档案,了解以前年度存在问题,分析发现新问题存在的可能性。或者通过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记录等记载的重大决策事项过程,找准审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2、将审计关口前移,加大任中审计力度,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时效性。虽然目前“先审计、后离任”原则难以落实,但是我们可以加大任中审计的力度,以此作为一种补充措施,防患于未然,还可将审计工作量化整为零。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审计计划管理办法,将任中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逐步提高其所占比重。干部管理部门应与审计机关及时沟通,提前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名单,审计机关据此优先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审计计划,统筹安排,突出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通过加大任中审计任务,可以较好地解决单纯离任审计存在的“马后炮”问题,实现监督的连续性,而且任中审计所积累的审计结论可以直接为离任审计所应用,可有效整合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
    3、建立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系, 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更好运用创造条件。经济责任审计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最终落脚点是“评人”,经常又被称为“财务收支审计的人格化”,需要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界定、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责任界定和评价规范应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和区分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各部门之间的差异,确定出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将根据评价办法进行量化确定的评价等次,作为审计结果评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
    总之,经济责任审计强化了企业或政府部门领导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可以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可以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也为干部管理部门科学合理考察、选拔和任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审计结果逐步科学合理化,经济责任审计必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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