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大审计财政预算监督资源的整合
耿中太 毕卫友(江苏省灌南县审计局 灌南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2日】
【来源:江苏省灌南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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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5年审计法实施后,审计机关开始对财政预算执行进行审计,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监督财政预算,是宪法、预算法、监督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这两种监督主体在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各自按照不同的运行方式独立运行,难以形成合力,监督的广度与深度均有所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探讨两种监督资源的有效整合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整合的必要性。人大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两者在监督内容上的相近性以及目标的一致性是有可能实行整合的;而两种监督面临的实际状况迫使对其进行整合。人大为了提高财政预算监督质量,需要借助审计部门的专业技术和力量。因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班子、人大代表在审查预算报告时,面对厚厚的报告、专业的表述、复杂的图标、纷繁的数据,常常感到无从下手,往往会表示“看不懂”。其实“看不懂”不完全是真的看不懂,而是看不出问题,在较短时间内审深审透财政预算报告也有点勉为其难。迫切需要审计部门提供深度解读。如土地出让金问题,是否实现应收尽收;是否按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

    审计部门为了提高财政预算监督效果,也需要借助人大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支持 ,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审计机关归属于政府序列,既要对同级政府负责,又要审计监督同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报告先要通过政府“过滤”后才向人大报告,因此,它无法摆脱业务工作的局限性,因而不能不影响和削弱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束缚了基本的监督制约关系,这一点在地方表现尤为突出,预算执行审计很大程度是在走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把两者有机地整合起来,才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的监督工作和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更富成效、更具权威。

    整合的路径。一是监督计划的整合。审计机关在年初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时,应事先向人大了解当年在财经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做到相互沟通,便于将人大的法律监督内容融于每一年度的政府审计工作计划中,同时,人大财经部门也要将平时调查了解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形成共识,有的放矢,并尽量在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上协调同步。提高监督实效,实现监督工作的相互促进。两个部门应定期对各自的所完成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回顾、总结与交流,进一步加强这两种监督资源整合。

    二是监督方式的整合。人大应充分利用审计监督成果,延伸人大财经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人大可以从审计部门对上一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的结果中,发现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并及时进行整理、加工,提供给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使他们结合预算审查,分析和研究一些深层次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审议意见;对涉及财政监督方面的重要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与审计机关联合组织调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人大可通过“交办函”的形式交政府整改,并要求政府限期报告整改结果。这样做既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审计决定,解决实际问题,严肃财经纪律,又能更好地树立人大、审计的权威。

    三是监督制度的整合。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从根本上实现两种监督资源的整合。目前,人大对预算监督还处于只审不查状况,在审查预决算方面还缺乏强有力的检查监督手段。建议修改审计法。将审计部门并入人大序列,作为权力机关实施财政监督的一个专职部门,运用现代审计手段,加大审计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力度,以弥补人大财政监督方面的不足;同时建议修订预算法,现行的预算法颁布于1994年,历时十几年,财政预算的法制建设已经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面对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实际需要,应该从法制方面加强建设,尽快出台符合时代发展的预算法修订草案,在制度安排上体现“审计跟进”,从法律层面上实现人大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资源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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