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的转变
郭旭(广东省汕头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6日】
【来源:广东省汕头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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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有关名词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泛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首长;地方党政领导,指省、市、县(区)、镇(乡)党委和政府的首长;党政部门领导,指省、市、县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首长。

    自1999年中办、国办颁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如火如荼。一是列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中央五部委的强力推动下,级别由低到高。目前中央和各省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已基本做到逢离必审。二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逐步向地方党政领导扩展。乡镇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按规定属离任必审,但不少地方已大面积开展了县级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如广东在县级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方面从实务到理论都进行了十分积极的探索,不少省份也进行了地级市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审计署也已对省长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试点。尚在征求意见中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也把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列入审计监督范围。由此可见,作为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虽然还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可以改进的空间,毕竟已形成制度化、基本规范、认识比较统一的局面,但作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尚处探索和试点阶段,这是本人对目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总体状况的估计。本人认为,这种状况与审计工作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的要求,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监督其正确行使权力还有较大差距,因为这种状况未能抓住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已落后于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向科学发展转型的迫切要求,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应该尽快转到对县级及以上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上来。主要理由是:

    一、对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随着公共财政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作用正在逐步退化,并一定程度开始趋于程式化,很多时候只是表现为一种按规定手续例行公事的工作。应该说,实行党政部门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开始及其后一段时间,这项审计成效显著,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乱投资、随意出借国家资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私设小金库乱发钱物、乱开支,甚至贪污公款挪用国家资金等严重问题通过审计被揭露出来,违法犯罪人员被法办、责任人员被追究,这项经济责任审计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对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权力起到依法约束的作用,对原来习惯于滥用权力的领导干部起到威慑作用。但是,在体制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这项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发挥了消防队灭火的作用或是“亡羊补牢”的作用,查出问题才处理纠正,如果是形式上合法但实际上不合理的损失浪费还无法追究责任,而有问题没有被发现的也还不少,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既治标又治本,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制度,近年来,我们在财政收入、分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改革,如细化预算、收支两条线、统一支付、政府集中采购、以竞争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等等。同时,为了构造廉洁、高效的政府,在问责方面出台了很多措施,不少地方还通过电子政务监察系统监督各政府部门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也加大了效能监察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各部门原来很多可以自由行使的财权、经济资源支配权被大大削弱,财务支出的灵活空间和行政许可权力的弹性空间被压缩到十分狭小,再加上逢离必审制度的强力推行,大多数党政部门领导任期内在经济活动上如履薄冰,非常谨慎。而对于那些除了行政经费之外没有其他资金分配权、审批权或其他经济资源支配权的单位来说,已经很难在违反财经法纪上能有什么“大作为”了,因而对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如果依然遵从传统的“查帐→揭露财政财务收支违纪问题→追究责任”的模式,则很难再有突出表现了。

    二、作为党政部门领导,其职责是必须保证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得到贯彻落实和认真执行。无需讳言,在目前的领导体制下,各地党委、政府的决策权,即所谓拍板权,很多地方、很大程度上都是属于第一把手,因而地方党政领导的政治素质、领导水平、个人品质、政绩意识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的科学与否、优劣与否具有决定性影响,同时也决定了当地各党政部门执行这些决策的真正效果。如果决策是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有利于改善民生的,那么部门以最强的执行力去执行,所获得的效果就是有益的,能够推动社会进步的;相反,如果决策是错误的,作为部门仍然必须以最强的执行力去执行,但执行效果从真正的意义上说,却是对社会的健康发展有害的。比如某地方某项决策属于以牺牲环境的代价换取地方GDP的一时快速增长,那么这种情况下执行力越强则害处越大,但作为部门却不得不认真执行,否则就会被指为不称职甚至失职。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作为同级审计机关怎么能正确评价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呢?因为有关部门是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去执行的,你难道能说它没有履行好经济责任。而这个审计机关本身就在当地的党委、政府领导下,它也必须保障这些决策的执行到位。

    三、以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就抓住经济责任审计的纲,对于党政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向和审计质量,将能起到统领、保证的作用,更好地突出审计重点。按照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地方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对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评价及审计整改意见,在一定情况下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地方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比如,上级审计机关在对下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后发现当地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和管理问题突出,那么对当地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当地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就该问题发生的时间、原因、情节等再作深入检查,并实事求是地确定或解除部门领导的责任。

    以上是本人对转变当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的不成熟想法,但并不表示本人认为党政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削弱。本人认为,两者虽然是重点和从属的关系,但也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这个重点抓好了,当地党政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向和重点就容易把握,审计质量就更有保证;而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如果质量符合要求的话,则不只是部门领导个人履职情况的反映,还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效果在其辖区内的具体反映,可以给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时提供评价参考,所反馈的信息还有利于促进地方党政领导更好改进对属下部门的领导工作,努力实现本辖区内的善治。因此,我们必须把地方党政领导和地方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在抓好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这个重点的同时,要通过改革、改进措施,把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切实抓好,使之做出成效,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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