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审计监督的思考
董德新(审计署沈阳特派办)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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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引资既是一种市场行为,也是促进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从某种程度上说,招商引资直接关系着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然而,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突破政策底线,脱离审计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值得关注与思考。

    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突破国家政策底线

    为了扩大招商引资领域,增强外向型经济规模和实力,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在这些政策的背后,隐藏着大量的违规手段和违法事实。

    (一)盲目立项、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引进好的项目、好的企业能够发挥龙头作用,带动相关地区诸多关联产业的建设和发展。然而,有些地方片面强调招商引资,对项目质量把关不严,缺乏可行性论证,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绿灯放行,照单全收,忽视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以致危害当地的生存环境以及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还有些地方为盘活国有资产,实现本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将一些企业进行破产、重组、改制或出售,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相关人员下岗分流,国有股权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竞价交易,低价处置国有资产,造成本地区国有资产流失或外流,拖欠职工养老社会保险统筹,危及地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自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历来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各地纷纷出台鼓励招商引资的政策,实行对引进项目给予税收减免、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等优惠政策,对引资有功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有些地方按照投资额度对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进行不同程度的税收返还,对自主权更大的地方税收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对招商引荐人员按照投资额进行奖励;有些地方明显突破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给予优惠承诺,不遵守法定的审批管理程序,而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预,搞所谓“特事特办”,偏废法治环境建设;还有一些区县为了招商引资同周边地区在政策上竞相攀比,不惜血本让税让利,形成恶性的引资竞争,不利于创建健康、稳定、有序的投资环境。

    (三)低价处置土地、矿产等国家资源。

    目前,各地为争取项目在招商中竞相在可支配资源上大做文章,绕过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以低价出让土地,先征后返土地出让金,有的甚至以零地价或给予补贴等方式将土地出让给企业,以此为重要手段来吸引投资;一些地方在没有任何相关的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低价格“征用”农民耕地,甚至对不同意“征地”的农民采取强制措施,然后对征用土地进行低价转让,剥夺农民从事生产的权利;还有些地区至出现了廉价出让矿藏资源的开发、使用权,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二、地方政府违规招商引资分析

    (一)政绩考核是地方政府违规招商引资的催化剂。

    各级政府为了社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要求下级政府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以此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由于招商引资对实现经济增长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成为地方政府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模式,被地方政府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一些领导干部受这种政绩利益的刺激,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热衷于追求招商引资带来的经济指标的增长,目光短浅,忽视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甚至脱离本地区实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造成本地区社会经济畸形发展,不利于该地区可持续发展。

    (二)招商引资成为地方政府违反政策法规的借口。

    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某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完成业绩需要,只考虑加快建设和发展速度,在招商引资方面大做文章,捞取政绩,不惜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在财政税收、资产管理、土地转让、工商管理等方面下足功夫,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国家针对招商引资早已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地区严格遵守,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可见,招商引资不应成为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的借口,对违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招商引资各利益方没有各就各位。

    在我国,大多数政府和部门出现在招商引资的前台,直接介入引资过程,尽其所能地开出优惠条件,不惜使用行政权力和浪费稀缺资源来吸引投资。其实招商引资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引进多少资金、同什么样的企业合作均取决于企业对自身利益的权衡,并最终要落实到企业的项目上;政府招商引资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目标只能通过企业间接地实现,其所能做的就是通过政策提供产业、技术导向,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为引资双方提供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平台。所以,政府及其部门不是也不该成为招商引资的主体,不应该走到前台,喧宾夺主;应当让引资双方进行自由沟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真正做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就各位。

    三、加强对招商引资审计监督的建议

    审计对招商引资过程的监督,目的在于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通过对整个招商引资进程的监督,一方面可以检验所引进的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促进本地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对政府行为、所提供服务、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防止腐败行为、违规行为发生,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提升本地区招商引资水平,达到促进地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

    (一)审计监督应当以“上审下”的模式为主。

    首先,由于审计监督本身的独立性,要求审计对招商引资的监督应当采取上级审计机关监督下级的模式,以保证审计监督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其次,地方审计机关作为地方政府组成部门,或多或少地承担者招商引资任务,如果由其进行审计,难以保证审计的客观与公正;最后,招商引资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体现地区发展特点,只有站在全局或者独立的立场上审视问题,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审计建议。

    (二)监督招商引资的主体及参与者。

    由于各地政府对招商引资的重视,并将其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使得政府机关和团体都具有招商引资任务,并为此积极努力。审计监督不仅要监督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制定政策和可用资源的安排,防止出现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和浪费资源的项目出现;还要监督政府机关和团体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行为及其提供的服务,防止出现滥用职权、越权减免、违规招商,从主体行为和服务观念上落实国家政策。

    (三)监督招商引资过程。

    招商引资过程是博弈的过程,双方或多方都会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合同或协议签订的过程则是妥协的过程,各方尽可能做到皆大欢喜。对招商引资的过程的监督,要对各方当事人进行核实取证,对各当事人所作承诺、所列条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督促各方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谈判和合作,防止发生权钱交易、权利寻租等腐败行为。此外,还要检查招商引资奖励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各地政府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奖励资金支出情况,防止出现通过虚假项目骗取奖励资金的现象。

    (四)监督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

    首先,监督招商引资政策实际落实情况,通过对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可以检查所引进的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有无存在损失浪费和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的问题。其次,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延伸审计,现场察看企业登记注册、开工建设、生产运营情况,审查有关合同文本、银行进账单等资料,核实项目投资真实性、完整性。最后,审查企业履行合同、协议、义务情况,针对政府给予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要进行跟踪审计,了解企业真实经济效益情况,审查企业纳税、缴费的真实性,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反政策多返(退)税款和或收费,防范税费流失,以稳定地方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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