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夏 军(江苏省扬中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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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以新闻媒体以及专门出版物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就是指审计机关应该把审计结果公告列入工作规划,成为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结果公告的一种规定,审计结果告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

    一、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意义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有利于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有利于政府部门行为的公开化,减少权力部门搞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和官僚主义。与此同时,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对审计工作自身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扩大审计的影响,增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感,对提高整体审计工作质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风险

    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工作被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增加了审计风险。

    (一)审计结果公告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随着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密度及力度的不断加强,审计结果公告所面临的法律窘境逐渐显现出来。从法律层面来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一是《审计法》对审计结果公告的模糊性规定。(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对“公布”采用了“可以”的表述,使得公开的责任或义务成为带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权利,导致国家审计监督仍然限于内部监督的情形,弱化了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刚性。同时,《审计法》也没有涉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其他内容。

    二是立法层次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目前,审计署已出台的四个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层次上属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乏法律应具有的稳定性和强制性。

    三是有关制度内容不够完整。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缺乏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监督与救济等条文。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自身存在的审计风险

    一是我国现行审计方法模式滞后,大部分仍停留在以传统账目为基础的审计水平上,目前主要是运用判断抽样审计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物、往来款项等进行审计,而审计风险控制因素考虑较少,审计风险较高。现代审计中抽样技术的广泛使用,无论是判断抽样,还是统计抽样,都因样本不够大而存在一定的误差,极易遗漏重要事项形成审计风险。

    二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而审计人员又不能有所察觉所带来的审计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真实性审计等审计项目要求得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是不可能的。在现代审计中,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价时,很可能出现判断错误,造成审计风险。

    (三)缺乏有力的报告整改措施和惩戒制度

    在近几年公布的审计报告中,随着审计范围的扩大,披露的问题越来越多,但屡审屡犯、违规不改的现象依然严重。社会公众在透过审计结果公告看到希望的同时也感到失望和遗憾,审计结果公告之后公众所期盼的“问责风暴”却不尽如人意。我国目前的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虽然拥有一定的处罚权,且可以联合司法、行政监察等部门开展工作,但还是缺少独立性。由于政府审计问责机制尚未有效确立,缺乏相应的强有力的督促整改措施和惩戒制度,势必削弱审计对权力的监督。因此,问责制度应与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相伴相随,审计问责更应成为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防范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风险的对策

    (一)优化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环境

    构建科学、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全面实现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和法律保障。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应具备3个层次。

    一是修订《审计法》,对审计结果公告作出原则性规定,将《审计法》中“可以”公布的表述改为“应当”或者“必须”,并在《审计法》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审计公告的主体、内容及总体要求。审计结果必须公告,不公告即为违法。只有这样,才能将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利变为法律义务。

    二是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准则。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对审计公告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程序、具体内容、责任及救济等进一步细化。要注意避免措辞上的模糊笼统,防止在实施中给执行者带来不应有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制订审计公告操作指南。在公告准则确定的条款下,对审计公告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规定,配合指导和监督整个实施过程,确保审计公告制度的严格性和稳定性。

    (二)建立审计公告项目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科学选择审计结果公告项目。对计划公告的项目,审计机关一定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尽量选择他人已经公告过结果的行业相关或相近的项目以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对需要公告的审计项目应在年度审计计划中确定,编制计划前要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审计机关自身的力量以及其他特殊因素等,并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即对所选择项目进行审计公告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纠正问题促进管理。

    二是改进现有的审计模式,逐步引人风险导向审计。由于传统的账表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模式在控制审计风险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在继承传统审计模式优点的基础上引人风险导向审计成为国家审计的必然选择。

    三是加强后续教育,全面提升审计人员素质。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审计项目质量的优劣。因此,必须加强对审计人员各方面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既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水平、敏锐的职业判断能力,又通晓经济、法律、金融、工程等多学科领域知识,熟知国际法规和惯例的复合型高级审计人才,以确保审计质量,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审计公告风险。

    (三)确立有效的审计公告问责机制和补救机制

    审计公告结果的执行情况,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的信任度。为切实解决屡审屡犯、审计问责难的问题,一方面应建立审计结果公告问责机制,在审计结果披露后,人大及时启动相关机制,包括采用询问和质询等方式,要求有关部门就重大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组成专门的临时委员会对某一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如果审计揭露的问题涉及犯罪,司法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介入,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政府监察部门也应展开调查。同时要确立补救机制,在审计结果公告后,允许被审计单位以书面形式对审计结果提出反馈意见,进行抗辩,以保证当事人法律救济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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