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应服从服务于党内监督
潘智勇(江苏省响水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0日】
字号:【大】 【中】 【小】

“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之一的审计监督相结合,作了制度设计和安排。

笔者在原原本本学习了《条例》的全部内容,联系审计工作的实际后,思考研究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这部管党治党的纲领性文件,对审计监督提出要求,这是对审计监督地位和作用的肯定,也是对审计监督发挥独特作用,助力党内监督的期望。各级审计机关应该深刻领会这段话的内涵,把自身放到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来谋划和厘清定位,围绕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这个核心,勉力实践,积极作为,为健全和加强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确保执政为民,秉公用权,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应有的作用。

服从于党内监督,就是要在审计立项、重点确定、组织方式改革、目标实现上,与党内监督在一个频道上,形成“和声”。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管好党,治好党。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最近也撰文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可以说,加强党内监督,是事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的关键。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始终并将永远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他类型的监督,都要服从、协调、配合和衔接党内监督的总目标,以此增强相融性、互补性和协同性,彰显自身的功能价值。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党内监督作出了制度安排,也为审计监督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施展的广阔舞台和作为空间。可以说,为审计监督“壮了胆”,“撑了腰”,指明了方向。审计机关眼界要宽,站位要高,联动要紧,作为要实,充分适应和满足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促进党内监督条例落实的需要,从促进依法行政、促进党章党规党纪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和监督责任落实、促进作风转变、促进反腐败斗争的大局和中心出发,来制定工作思路,谋划和制定审计项目,改进组织方式,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比如,《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审计机关就要以此为指引,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继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推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根据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清单制度,突出审计重点,实事求是地界定责任、作出评价。《条例》第四条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审计就要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改进监督滞后的弊端,前移监督关口,加大任中审计比重,加大审计预警力度,把问题和风险发现在过程中,消弥在过程中,防患于未然,尽量减少党和人民的损失。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审计机关就要建立健全信访处理制度,落实专人、专职、专项制度,把信访信息作为审计工作重点,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以取信于民,维护群众的监督权和合法权益,提高审计效率。凡此种种,都要求审计机关吃透《条例》精神,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来谋划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只有这样,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才能相互协同,相得益彰。

服务于党内监督,就是在汇报情况、线索移送、协同配合和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上,要与党内监督在一个“共振点”上,形成合力。审计监督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各司其职,密不可分,优势互补。审计监督具有专业、检查常态化、进退自如、相对隐蔽的优势,具有即使没有群众举报,通过正常工作,也能发现舞弊和贪腐问题的特征。审计又被称为党和民众的“眼睛”,反腐倡廉的“尖兵”和“利剑”。但是,审计只有检查、汇报和移送权,没有纪律检查委员会拥有的“双规”和人员处理问责等项权力。有些违法违纪问题,因为手段和职权的限制,也无法深查下去,需要衔接好深入查处等支持和保障机制。

有鉴于此,各级审计机关就要坚持守土有责,坚持问题导向,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审计力度,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对发现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要抱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向同级党组织汇报,特殊情况下,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做到动真碰硬,不畏权势,敢报实情,敢讲真话,不因人情和部门利益考量,而作出选择性汇报,或者瞒报漏报。

对发现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根据审计纪检机关互相协作的有关规定,收集好可资进一步查证的证据材料,一俟时机和条件成熟,便向纪律检查机关移送。并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的规定,督促被移送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推动案件的查处和责任的落实。

不仅如此,各级审计机关还要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果。既要加强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和腐败案件发生规律的剖析,坚持查源头、查原因、查责任、查后果。借助审计纪检监察反腐协作机制框架,共享信息,互通有无,推动建立完善制度,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又要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的需要,派出精兵强将,发挥查账优势,积极参与配合其组织的专项整治或者大要案的查处,共铸双刃合壁的反腐“利剑”。

更要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推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为被审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服务。此外,还要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交办的人民来信核查,并在审计中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颇大的问题,查明事实真相,还好干部清白,并不放过一个坏人。(潘智勇)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