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审计监督,当好“条例”贯彻落实先行者
魏明坤(江苏省沛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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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新常态下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了基石保障,开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新纪元。

“条例”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对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等监督内容、监督事项、监督重点、监督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现实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其中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可以看出,在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对党的外部监督也摆上了“议事日程”,构筑了包括审计监督在内的外部监督立体网络。不仅充分体现了“条例”顶层设计的科学性,而且还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有力举措。这就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审计干部首先要原原本本地学习“条例”,认真领会“条例”的深刻内涵和深刻要义,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思想意识尽快统一到“条例”的贯彻落实上来,把“条例”学习好、贯彻好、维护好。

其次要理论联系实际,在下一下步的审计工作实践中时刻坚守依法审计工作底线,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及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事项,涉及到党员干部,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时要敢于动真碰硬、查深查透,敢于触摸“老虎”的尾巴,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政治豪迈,无论涉及到什么问题、什么样的领导,只要触及到政治“红线”、纪律“底线”,都要做到问题面前一视同仁、问题定性一碗水端平、处理处罚一把尺子丈量,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有事的人”。

同时,要坚持重大问题事项报告制度,对审计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或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或同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审计工作程序将问题事项、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以实际行动和务实作为推动“条例”又好又快落地生根,当好“条例”贯彻落实的先行者。(魏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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