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通知书”必须真正“送达”
孟庆旸(江苏省阜宁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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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发现,有部分审计机关未能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而是习惯于通知被审计对象上门领取。笔者认为,此法不可取,需要深化认识、摒弃陈习,重新回归到审计立法的本意上来。

现行《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是被审计对象认识审计监督法定性和权威性的第一个法律文书,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建立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首要法律构件。“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涵盖了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人员、审计回避、审计执法廉政公示和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等诸多涉及审计执法实体方面的内容,更是规范审计程序、提升审计质量的现实要求。《审计法》明确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正是体现了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之间公平对等的立法原则。

通知被审计对象上门领取“审计通知书”,可以节省一点时间、减少一点麻烦,表面上看只是一件小事,不必斤斤计较。但从深层次分析,这一习惯做法不仅不符合新常态下的审计执法理念,不利于审计形象的提升,而且有悖于审计立法的本意。因此,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尽管审计业务繁忙、人少事多矛盾突出,还是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细节,真正把送达“审计通知书”的法定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打通审计监督的“最先一公里”。(孟庆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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