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购买社会服务要关注“三要素”
罗毅(江苏省响水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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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中秋节期间登陆审计署网站,看到725日审计要闻栏目有一则报道,说的是,青海省审计厅、财政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出台了审计机关购买审计社会服务实施办法,着力规范审计购买社会服务行为。

当下,审计工作存在两大突出矛盾,一是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覆盖面不全的矛盾;二是审计专业知识、技术局限与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新型审计任务的矛盾。解决这两大突出矛盾,主要靠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这方面,不少审计机关已经开始了尝试和探索,特别是投资审计领域,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补齐了审计机关投资审计人手少的“短板”,适应了政府投资审计任务越来越繁重的实际。但是,也要看到,也有一些审计机关在购买社会服务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因而带来了一些诸如“买贵不买对”、审计质量和廉政出现风险、绩效低下等问题。青海省规范审计购买社会服务行为,为其他审计机关提供了样板,值得参考与借鉴。

笔者研究青海规范购买社会服务的实施办法,结合平时对这方面的思考研究,觉得审计机关在购买社会服务时,要着重关注“三要素”。

一是价格。审计机关购买的社会服务,所需要的经费,来自于财政预算,也就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在支付服务费时,要本着对纳税人负责的精神,力求精打细算、物有所值和避免浪费,力争少花钱,多办事。这就要明确审计机关购买审计服务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审计服务的内容、程序、流程及要求等,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审计服务的社会力量,确定服务价格。在用招标方式,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时,还要由审计机关服务受用者、社会公众、物价部门人员组成相应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社会服务,进行绩效考评和价格评估,并进行横向询价,也就是参考其他审计机关的同类项目价格标准,以合理确定标底,以确保购买社会服务所时,既能节省,又能保证承接方有合理的赚头,对参与社会服务购买有吸引力。

二是质量。购买社会服务既要把钱花在刀刃上,又要把钱花在审计机关的“心坎”上;既不能不花,又不能白花。这就要加强质量控制,首先,在源头上把好准入关,对承接主体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进行约束,严格把关,让优质主体进入到竞选行列;其次,通过被审计单位、投资审计其他处室、法制处“三级”抽查复核制,对社会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证据、审计结果、审计评价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进行监督检查,严把协审机构的质量关;再次,要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发现重大问题的社会审计机构或人员予以奖励,对通过“第三方”复核,查出严重偏差和缺陷的协审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最后,还要对合作方进行考察和考验,把业务能力强、人员素质高、团队精神好、诚信度高的社会审计机构或人员,纳入到专家备选库安排以后的审计项目时,优先选择录用

三是风险。当下,购买社会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委托审计时“一手掼”,协审机构既做事,又做主,独自操作,缺乏现场指导、监督和制约的质量控制程序,而产生的质量风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出现执行审计规范、制度和自由裁量权不严格,甚至会出现与施工单位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为被审计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方便,损公肥私;还有就是审计机关内部购买主体以发包服务权力,而谋私寻租的风险,以及社会服务提供者的保密风险,等等。防控风险,要加强审前培训和审中监督,使社会服务承接方明确并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操作,并建立以“黑名单”制度,对性质严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承接方,实行退出淘汰机制,给其他社会服务承接方以警示和教训,使其谨慎勤勉尽职作业。同时,要建立服务承接方保密承诺制,签订保密责任状,加强审计机关的廉政风险点防控,严格招投标流程,对行使购买社会服务权力加强监督和制约,杜绝寻租行为发生。(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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