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大对国企决策的内部审计力度
李冬春(江苏省阜宁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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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对过去政策法规中分散要求的内容,集成为54个经营投资的“负面清单”,并且加大了追责力度,第一次提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国企负责人无论是否离开企业,都要对所做的重大投资决策承担责任。(95《人民日报》)

多年前,有关权威人士就指出,来自国有企业内部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盲目决策造成的风险。有些企业负责人个人说了算,一拍脑袋就投资十几亿元,投资失误后造成了国有资本难以挽回的损失浪费。二是做假账造成的风险。有些企业诚信缺失,虚报利润,做假账,往往导致严重的企业财务风险。

今年,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报告中专门列明了10户中央企业的审计情况。此次审计抽查的284项重大经济决策中,有51项存在违规决策、违反程序决策、决策不当等问题,造成损失浪费等126.82亿元;发现47起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涉及295.02亿元,其中16起涉及金额均超过亿元,94名责任人员中有26名为企业负责人。

决策失误失当失控,造成的损失大多无法挽回,严重威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而且,还容易滋生内外勾结、利益输送、权力寻租、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等问题。而要束缚住容易“脱缰”的决策权力之手,就必须把决策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一整套科学严密的制度和程序,确保企业的决策依法、民主、规范、科学,更要加大外部和内部的监管和审计力度,促进企业经营决策者合法经营,依法办事,尤其是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规范和严格企业自身的追责问责行为,加大约束力度,确保企业问责究责有序进行、落实到人、责罚相当,杜绝屡审屡犯顽疾。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去年底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开出了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及追责制度的药方。此次明确建立投资决策的终身追责制度,更是把约束的目标直接对准了投资决策者这一责任主体,给国有资产又加上一道保险锁。这都为国企监事会和监督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和国企内部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提供了监督的“尚方宝剑”,提供了良好的监督环境和条件。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借助深化国企改革,以及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的契机,不断增强使命、责任和作为意识,遵循监督规律,不断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要嵌入到国企的决策程序中,为国企负责人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和参考,发挥制衡作用,帮助国企负责人在源头上防范和抵御决策失误的风险。

而且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把工作着力点放在较容易实施的、对下属二、三级单位的监管上。通过实施国企决策审计、风险导向审计、对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政策和决策实施跟踪审计,对下属单位负责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同时,依据上述两个“意见”,在工程、经济责任等各专项审计中,聚焦和盯紧违规投资经营、国有资产损失的各种情形,有的放矢地进行检查监督,从而厘清和落实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向本级监事会提出问责究责的意见和建议,坐实“谁来问责”、“问什么责”、“如何问责”等环节,促进领导者守纪守法尽责。并且,加强国企内部信访案件线索的查处,形成震慑作用,从而强化约束,严明法纪。

还应积极争取授权,结合国企负责人3年一个周期的业绩经营考核,加大对企业经营绩效的考核鉴证和结果运用力度,使之与企业经营人员的薪酬、奖励、职务晋升挂钩,以此为切入点和抓手,促进下属企业领导人员谨慎对待手中的权力,用权为公,立足长远,审慎决策,杜绝高管犯错、国家买单;前任犯错、后任收拾问题的发生,促进解决国企投资决策短期化,促进国企可持续发展。(李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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