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理直”也不能“气壮”
魏明坤(江苏省沛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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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日《现代快报》,一篇题为《斗狠逞强,公权力缘何底气十足?》署名文章,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

报道称:开封法院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取证时,法院干警着装随意、手续不全,且盛气凌人,责令医院十分钟内必须复印好病人病历,难免让人反感。于是,医院便“公事公办”,不甘示弱。一来借口病人姓名对不上号,二来声称对方没有出示身份证,三来表示十分钟时间不够,等等,予以软抵制。这下激怒了执法干警,于是祭出“杀手锏”,以医院“妨碍执法”为由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这也惹火了医院,通过媒体将此事披露,以曝光视频等方式将法院干警的言行示众,希望获得舆论的支持,以此“自卫”。

两个强势单位,互相斗气逞强,已经沦为一场闹剧。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假如双方都能站在对方的角度“有话好好说”,也许这样的“擦枪走火”不会发生。这也告诫我们: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身上依然积聚着傲慢的陋习,把公权力变成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以“正常执法”为名行“合法报复”之实,这种权力的任性,必须得到整治。

笔者以为,作为审计人员与法院干警负有同等的调查取证权,在日常工作中即便“理直”也不能“气壮”,而是要有理、有据、有节的把握好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环节。

执法要有“理”,即要有充分的执法标准和根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所有审计监督事项必须在法定的职责职权范围内进行,即便法律授权了,也要注意行为的规范和方式。反之,则是权力的出笼。因此,日常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权限、法定依据、法定程序等开展各项审计监督活动,切实履行审计告知、公开等义务,让被审计单位知道“根据什么审、该不该审、审什么、审计谁”等问题,切莫偏离“财政资金”这条主线。否则,在审计项目选定上就会出现“想审谁、就审谁”的倾向。

过程要有“据”,即要有法定的执法凭据和凭证。在审计执法过程中要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提供和出示具有法律效率的执法手续或凭证。至少包括一书、一证、一信。即:要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下、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或延伸调查等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行政介绍信”、“行政执法证”等证照,即便碰到“硬茬子”也要心平气和的依法说事、依理服人。否则,在审计执法程序上也会出现“盛气凌人”的可能。

处理要有“节”,即处理言有节制、处罚行有约束。一方面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要站在治病救人、对症下药的角度,帮助被审计单位查症结、找原因,指出问题存在的深层原因和利害关系,而不是横加指责或训斥,如果做不到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更加“添堵”。另一方面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定性、依律处理,规范“裁量权”,不能随心所欲地把一般问题说成重大问题、重大问题说成不是问题。否则,只会迫使被审计单位就范而落下“权力寻租”的话柄。(魏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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