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审计建议必须同时明确落实整改要求
杨汉祥 沈凯军(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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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听一位审计干部谈及,他们不久前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尽快堵塞财务管理中的一些漏洞。然而一个月后他与同事去该单位检查落实情况,发现对方只在表面上作了一些改进,至于财务管理中很多漏洞依然如故。当他们就此提出批评时,该单位负责任人竟委屈地说:“你们只要求我们整改,而没有提具体标准啊”。由此可见,审计机关给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建议时,必须同时提出详细的落实与整改要求。

时下,确有一些审计机关在给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建议时并没有提出详细的落实与整改要求,比如,有的只要求对方尽快落实与整改,但没有提出确切的时限;有的只要求对方整改存在的问题,而整改到何种程度、达到何种标准却没有说清楚;也有的只要求对方落实与整改,而具体怎么落实与整改,如何去操作,却没有给予必要的指点或辅导;等等。这些看似小事,实际上是有弊端的。因为这样的要求是模糊要求,有的也确实让对方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有的被审计对象虽然知道如何落实与整改,但为了顾及单位或个人利益,便以建议中“无明确要求” 为借口,有意装糊涂,从而在落实与整改标准上打折扣,做样子,或者在落实与整改时间上一拖再拖,个别的甚至不了了之。

各类审计建议不仅內容重要,而且在落实与整改上都有明确的时限与标准等要求,如果缺乏这些要求,接受方在落实与整改时就容易不到位、不彻底,个别的甚至以此为借口而不去落实与整改。因此,审计机关发出审计建议时必须同时提出详细的落实与整改时间与内容标准,有的还要有细化以及量化上的要求。另外,在操作方法上也要给对方一些必要的指点与辅导。(杨汉祥 沈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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